10倍罚款!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青岛一企业获罚31.8万元

2020-11-16 14:3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6186)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16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最新情况通告,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被检出生产的植物调和油不合格,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该公司违法《食品安全法》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2020年6月4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2020年4月14日生产的“莱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莱香;规格型号:8L/桶)经检测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2020年4月14日共生产“莱香食用植物调和油”(8L/桶)300箱(600桶),全部销售给淄博康健佳吉商贸有限公司,成本价格101.48元/箱,销售价格106元/箱。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在对之前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原因排查时,检验发现该产品使用的原料“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随即对生产产品进行了召回,累计共召回该批次产品266箱(532桶)。货值金额31800元,违法所得153.68元。

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得知产品不合格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3.68元,罚没款共计318153.68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经原因排查,青岛龙花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原料“芝麻油”。目前的整改措施为,严格规范原材料采购流程,索证索票及检验合格报告,加强对产品的检验,做到批批检,确保合格再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