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干活时意外受伤 荣华建设集团被判赔偿19万

2020-11-26 21:40 信网阅读 (6015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干活时意外受伤 荣华建设集团被判赔偿19万

信网11月26日讯 梁某某在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上干活,因意外从木工架子上滑落摔倒受伤,其伤势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梁某某曾多次与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但是对方一直没给出满意的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某将此事诉讼至人民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被判赔偿损失190675.63元。

工人曾多次跟公司协商

2019年3月15日,梁某某应邀约到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岛工程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

2019年3月15日上午大约8点左右,梁某某在从事木工工作时,不慎从木工架子上滑落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到青岛城阳人民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青岛医院及即墨东方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L3右侧横突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

随后,梁某某回四川老家保守治疗,经合江县榕山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右侧3、4、5、6、7、8肋骨多发性骨折。梁某某之伤经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鉴定,伤势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事后,梁某某多次与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某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自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215213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损失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梁某某的陈述及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梁某某在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青岛项目工地施工时受伤,情况属实。本案中,梁某某作为基层提供劳务人员,无法明确知晓自己所属的具体的劳务公司,而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掌握前述信息的承建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陈述相关情况,以致法院无法查明劳务公司。

因此,根据梁某某在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法院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次对梁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进行了审理。

最终,综合上述情况,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190675.63元。

荣华建设提起上诉被驳回

因不服判决,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及事实认定错误。一审程序违法,收件人无权代表上诉人签收文书。上诉人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项目发包给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当列为被告;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与上诉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也不能证明在涉案工地受伤的事实,涉案司法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不应采信。

在庭审过程中,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份、专业分包合同2份、资质证明1份,以证明涉案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资质。但是梁某某质证称,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涉案工地施工标志牌没有标注该项目发包给君联劳务公司。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梁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该证据应当在一审中提交而未提交,所以对于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确认。

经过审判后,依法判决驳回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