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劳动部门的调查?青岛一企业被罚一万五

2020-12-02 21:34 信网阅读 (44611) 扫描到手机

信网12月2日讯 近日,山东省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接到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未按询问要求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材料,被处以15000元的罚款。

2020年8月,高某某因用人单位山东省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至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案后,由于该公司未配合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其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7日内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并作出解释说明。由于山东省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没有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报送书面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依法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但该公司仍未配合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5000元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受法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实现,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施行,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中,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案受理高某某投诉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并依法开展调查,该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活动。但该公司多次拒绝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取证的行为,影响了本案的办理进度,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理应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2.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网记者 张孝鹏 通讯员 孙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