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提醒:医院及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

2020-12-12 19:0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605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齐娟 实习生 李珂

近日,有网站曝光国内某地一家医院的产科护士利用职务之便,向奶粉销售公司泄露产妇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从中牟利,该护士因此受到了刑事和行政双重处罚。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卫生健康部门也依法暂停其执业活动。此类案件社会普遍关注、影响非常恶劣、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予以惩戒。同时,这件事也给广大医务人员提了个醒,那就是要自觉遵守法纪,严格职业操守。

对于保护患者隐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义务,《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则再次强调了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患者隐私的法治保障。这不仅是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体现,亦是应对“互联网+医疗”潮流的必要之举。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特别予以保护。另外,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此,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提醒医院及医护人员,应切实增强法制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好保护患者健康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