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私立幼儿园缴费一学期中途退学,剩下的钱能退吗?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雪莲
日前,有青岛市民给“政府信箱”留言,称孩子在私立幼儿园缴费一学期,9月缴费,11月上了不到10天,12月和以后都不会上学了,可以要求幼儿园退费用吗?
这位市民反映情况所选择的胶州市政府,对此问题给予了解答。
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
除了以上答复内容,今年出台的《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还有这些规定值得家长们了解。
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