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交警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罚进行公告

2020-12-19 20:3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648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即墨交警依法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驾驶人可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申辩。当事人名单及违法信息汇总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