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21-01-07 14:1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2707)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为提升金融借贷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优化金融法治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审判工作,发布2020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随着青岛地区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借贷纠纷大量凸显,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案件类型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8015件,信用卡纠纷结案2690件,民间借贷纠纷结案13434件,融资租赁纠纷结案225件。

白皮书结合2020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案件审判情况,从诉讼应对及风险防控角度,分别分析了全市法院受理较多的四类金融类案件(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的特点、存在风险及诉讼成因,帮助融资双方精准清楚了解每类金融借贷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在对金融类诉讼风险点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青岛中院就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为相关部门、行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对融资主体的风险防控发出预警,对不合法、不诚信、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警示。

对金融借款类案件及信用卡案件,青岛中院提示:

一、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应回归“借款人本位”,慎用互联互保担保方式;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担保链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公司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要及时适应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规定,全面修改完善风控体系。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建议金融机构增加违约后果提示。二、企业要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融资时,应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积极纳税;也要坚守风险底线,与其他企业形成联保体或者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应谨慎。

针对融资租赁案件,青岛中院提示: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若租赁物实际不存在或权属不明确,实质等同于借贷融资行为,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认定为借贷合同。特别建议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这一新型融资租赁模式中,出租人要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除与承租人达成转让租赁物的合意,出租人还应通过动产交付、登记等法定物权交付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青岛中院提示:

一、中小企业要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在无力承担高息时及时止损,避免通过持续借贷维持企业经营。二、债务人要提高缔约风险意识,警惕陷入“套路贷”泥潭。三、债权人要在金融监管规定范围内合法放贷,同时增强履约和证据意识。

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均是从青岛法院2020年生效的案件中选取,包括3个金融借款纠纷案例和7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均涉及近年来金融借贷审判的热点问题。分别是: 1、房地产开发商(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的,应依约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3、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其配偶书面承诺共同还款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6、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依法审查担保合同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7、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还款抵充顺序的,依法应先抵充按照实际借款本金计算的利息再抵充借款本金;8、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及多次结算本息的,最终支付的利息总额不能超出相关规定的限额;9、亲属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的,应书面约定款项性质系借贷还是其他债权债务,否则应依法认定为借贷;10、多份债权凭证对债务人身份约定不一致的,应结合借贷过程、款项给付、债权人主张等情况综合认定债务人身份。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树立守法意识、契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民商事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