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寄鹏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提起公诉

2021-01-13 16:39 最高检阅读 (33628) 扫描到手机

日前,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邓寄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寄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寄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