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1-01-25 22:1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45114) 扫描到手机

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高新区社会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请相关个人和单位严格落实下列疫情防控措施,对隐瞒不报、不配合管控措施或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返回高新区后主动报告并配合进行隔离管控。

(二)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进入或返回高新区人员,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进入或返回高新区人员,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况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进入高新区后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

(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及同轨迹的,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

(四)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与二者有密切接触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其他重点人员,都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的检疫或集中定点隔离、治疗措施。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单位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来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六)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应严格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三)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防疫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

(七)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具、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