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青岛宣判

2021-01-29 21:4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445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2021年1月29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崂山区某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某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01

2017年至2018年间,青岛市崂山区某中心经理吴某某在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3条大王蛇、1只穿山甲中的2.5斤、4只熊掌,其中部分被作为菜品销售,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棕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吴某某称,之所以卖穿山甲、熊掌等野生保护动物,是因为有客人提出来要吃,该觉得服务行业要尽量满足客人要求,就联系买了,并不知道是违反了法律。2020年8月20日,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提起公诉。10月28日,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发现该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月6日,该案被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经诉前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02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案中,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计算,被告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根据专家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涉案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90.75万元。同时,被告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青岛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赔偿涉案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03

“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许多餐饮机构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社会上随意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陋习依然大量存在,生态环境案件也往往不被公众所关注和熟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所能起到的效果有限,所以我们想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和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用这一个案件警示教育更多人。”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刘凌云介绍。为此,市检察院进一步拓展劳务代偿方式,经多方协商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最终确定崂山区某中心以提供有益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折抵部分惩罚性赔偿金。

经审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法院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自己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依据方案,将由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作为协执单位启动劳务代偿,被告需通过参与法制宣教活动向市民群众普法、向崂山区辖区范围内其他餐饮机构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广泛宣传禁食野生动物主题,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期间,崂山区司法局会同检察机关,分别对劳务代偿的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反馈和监督,劳务代偿结束后,市中级法院将在结合各方评价意见和监督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终结劳务代偿的决定。

04

2020年11月,市检察院办理胡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率先在全省启用“劳务代偿”模式,被告人通过为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劳务折抵赔偿金,顺利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彰显司法温度,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市检察院以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替代性劳务赔偿机制建设,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会签《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劳务代偿的范围、原则、协执单位的选定、实施、终结和履行完毕,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参照适用,并创立劳务代偿同意书、告知书、评价表、监督表、终结裁定书、履行完毕通知书等配套文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及保障措施。

本案最终由被告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既可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又能够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有利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和餐饮机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制意识。市检察院表示,下一步,该办法将在青岛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适用推广,检法将会同法定机关、民间公益组织,继续推进劳务代偿制度建设,在办理一定数量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青岛经验”,打造成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青岛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