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力 日照市8家医疗机构被查处

2021-02-03 19:01 “日照卫生监督执法”微信公号阅读 (59649)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疫情防控不力,日照这8家医疗机构被查处!

为切实从严从紧从实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日照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对全市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严、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家医疗机构给予了行政处罚,并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一、莒县某口腔诊所未在消毒后的医疗器械外包装上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

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口腔门诊部未在消毒后的医疗器械外包装上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

三、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卫生院未执行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预检分诊登记患者体温不全,未登记流行病学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四、莒县曹某某中医诊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五、莒县张某某中医诊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六、岚山区郑某某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七、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八、莒县某卫生院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等工作的人员未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将持续开展疫情防控监督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单位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