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恶意串通”毁约,法院这样判

2021-02-17 06:4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3446)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2016年,高某与石某某及其妻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并当场支付首付款20万元。其后,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敦促尽快完成过户,石某某多次要求增加房屋价款,否则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高某无奈诉至法院。经查发现,2018年石某某、贾某与其子石小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予其子。高某遂追加石小某为第三人,要求石某某共同承担协助过户义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石某某、贾某在房屋已经出售给高某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与其儿子石小某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予其子石小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石小某无权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理应协助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判决全部支持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权益的案件。案件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关键,在于石小某签合同时是否恶意与石某某、贾某配合实施赠与房屋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三人石小某作为出卖人石某某、贾某的独生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高某的事实不可能不知情。两被告与第三人明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会损害原告的权益,仍相互沟通与配合,利用赠予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属于恶意串通。近几年,房价上涨诱使卖方恶意违约,成为二手房交易纠纷的一个突出原因。通过本案,可以告诫出卖人诚实守信,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尤其是涉及房屋这种大额标的物时,应当充分评估标的物价值,综合考量各种市场环境因素,签订合同后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