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居合伙做生意,损失数千万元且“涉嫌刑事犯罪”!6年3次判决2次重审,资金至今未能追回

2021-03-09 12:3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5173) 扫描到手机

今年57岁的卢林与孙某某既是老乡也是邻居,原本是大家一起合伙做生意,但卢林没想到,不仅钱没赚到,自己还被经济和刑事纠纷缠身,就连名下的两套房屋也被拍卖抵债,损失数千万。事情发生6年的时间里,该案件经历了3次判决2次重审,卢林3次上次,据了解,目前该案件已经第三次进入了二审阶段。

与邻居合伙做生意却陷入经济与刑事纠纷

2010年,卢林与邻居孙某某按每人50%的股份合资成立了青岛易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易宽公司),投资了寿光、济南两个房地产项目。双方约定,卢林作为易宽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担任易宽公司的法人及总经理,年薪为100万元。

2013年10月15日,因经营理念不同,卢林退出了易宽公司股份,并与孙某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显示,双方就转让公司股权、偿还债务等问题约定了四点:卢林退出公司股份后,孙某某将偿还卢林在公司运营前期投入的所有资金;此前,孙某某曾使用卢林的两处房产作抵押从招商银行和青岛银行贷款共计950万元,孙某某需在当年为该两处房产解押;支付卢林的3年年薪共300万元;在上述条件未达到之前,卢林仍享有易宽公司50%的股份。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5年3月29日,孙某某在寿光市公安局强迫卢林签署签署了一份《关于对卢林涉嫌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决议》。《决议》上显示,卢林利用职务之便诈骗公司500万,并免除了他的法人、总经理职务,作废公司“分家”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将济南的房地产项目转为孙某某掌管。但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定卢林胜诉,并都未对此《决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有效性进行认定。

随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212执273号,济南长清(2018)鲁113民初3693号资料显示,由于孙某某一直未归还银行贷款,所以卢林的住房已进入拍卖流程。

至此,卢林的损失不仅是资金,还有房产。

案件经历3次判决2次重审

因孙某某不承认合同约定的百万年薪,以卢林预支部分工资款说成挪用,导致卢林身陷刑事。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鲁0783刑初389号的资料表明,2017年5月15日,卢林与孙某某的经济纠纷第一次诉诸法院。2018年2月11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7月8日,寿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卢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卢林原本盼望经济纠纷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迅速解决,没想到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涉嫌刑事。卢林便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寿光市人民法院的两次初审均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2020年10月10日,寿光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卢林有期徒刑一年。随后,卢林第三次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

孙某某抗拒执行,欠款追回遥遥无期

记者了解到,卢林失去济南项目的经营权后,为了拿回自己的融资资金, 2017年1月6日,卢林将孙某某告上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孙某某为躲避债务再次提交了《关于对卢林涉嫌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决议》作为证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初37号显示,该《决议》性质为易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暂且不论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即使该决议本身并无瑕疵,但卢林与孙某某签订协议对股权转让、偿还债务等事项作出的相关约定并不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易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对此作出废止的决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由卢林和孙某某共同协商后签订,在卢林并未同意的情况下,上述决议亦不产生解除该协议的法律效果。“同时,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卢林已经按照约定将其名下的易宽公司50%股权转让给孙某某,并将易宽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林变更为孙某某,即卢林已经依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孙某某负有的偿还卢林借款等合同义务均未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孙某某主张废止协议,该主张有违诚信,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该案判卢林胜诉,孙某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卢林2919万元及利息(以245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以46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年息6%计算)。

据悉,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并未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孙某某拒不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了其在济南的房地产项目,仅仅追回了少量资金,卢林的大部分资金及房屋至今仍未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