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告:严禁这8种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2021-03-09 15:12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阅读 (50694) 扫描到手机

3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通告。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营销宣传。

三、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四、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歪曲历史事实、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