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青岛市人社局最新解读

2021-03-15 19:4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959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为方便居民有效理解政策内容,该局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几档?

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本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各区、市实施时间为准,下同),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给予集体补助?

答: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五、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政府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本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七、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何扶持政策?

答: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从办理代缴登记手续的次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八、哪些缴费计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与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新农保”)参保人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社保机构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如何规定?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因丧失国籍和死亡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因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

十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1.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从提出申请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负担。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作为按上述规定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重度残疾人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十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如何处理?

答: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领取待遇期间受到刑罚处罚如何处理?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十五、领取待遇人员去世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对存在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核定多领、冒领的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十六、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予以退还。参保人退还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扣除政府补贴后退还本人。参保人不退还的,由社保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保留其首次领取待遇所在地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十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制度实施的时间算起。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迁入人员,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迁入地规定参保。

十八、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衔接有哪些规定?

答:1.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等规定执行。

2.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制度衔接,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及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已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4.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