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出炉 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2021-03-25 06:1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3115) 扫描到手机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底,青岛市全市在营巡游出租汽车1.2万辆,从业人员约1.8万人,年载客量约5千万单次。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3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悉,《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共五十一条,分为总则、经营资质、营运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明确出租车行业定位和发展原则。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第三条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出租车行业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促进监管职责的落实,《条例》在涉及部门职责的条款中,尽可能明确责任部门,同时在 “监督管理”一章中对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

规范经营资质管理。《条例》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和行业管理需要,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车经营权的取得和收回、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范。其中,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招标方式配置,无偿、有期限使用。为了保持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总体数量稳定,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提高营运服务质量。《条例》综合平衡营运方与乘客之间、巡游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营运安全、文明服务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比如扩大经营区域,结合巡游车改革,规定经营区域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再按照区、市作经营地域的限制;明确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特别是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了构成拒载的三种情形;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的情形和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

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例》总体上坚持新老业态融合,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确定同样的处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由原来的5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对拒载、绕路、擅自招揽他人同乘、不合理收费等严重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500-2000元。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黑车”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实行“双罚”。《条例》还完善了行业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且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车辆,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