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招用60岁以上人员是否需要为其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1-04-05 17:02 青岛市司法局阅读 (3865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以案释法|企业招用60岁以上人员是否需要为其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案情:近期,接到来电咨询:“我在一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我单位招录一些60岁以上的人员工作,需不需要为这些人缴纳养老保险?”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结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的缴费,必须以用人单位负有此种义务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就没有为该人员缴费的法定义务。从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则与政策来看,除特定情形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没有接受用人单位为超过60岁的“职工”缴费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招录60岁以上的人员,通常无法为这些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超过60岁缴费未满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亦即法律并不禁止、而且鼓励个人继续缴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为这些超龄人员缴费,可以将所需费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