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冠集团山东置业公司因未申报纳税被罚32万元

2021-04-09 10:53 信用中国阅读 (57204) 扫描到手机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详细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有105304749元(其中2018年度24093000元,2019年度32625000元,2020年度48586749元)预收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第三款“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三款“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第二条“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以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在菏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统一确定为15%。”等规定,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31日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15%,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按照5%执行,对你公司2018年至2019年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8年未申报预收款收入24093000元(不含税21902727.27元),预计毛利额2355409.09(其中6-7月收入13863000元,预计毛利率15%,预计毛利额1890409.09元;

  8-12月收入10230000元,预计毛利率5%,预计毛利额465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55409.09,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7711.95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应调增1817697.1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17697.14*0.25=454424.29元。

  2019年未申报预收款收入32625000元(不含税29844728.94元),预计毛利率5%,预计毛利额1492236.4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92236.45元,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28604.06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调增763632.3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63632.39*0.25=190908.10元。

  以上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645332.3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2.26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