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热点丨还记得仝卓吗?他把山西省招考中心告了 昨晚冲上热搜

2021-04-23 14:4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1791) 扫描到手机

4月22日晚,“仝卓诉山西招考中心案开庭”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据微信号“太原中院”消息,2021年4月22日9时,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17号法庭对原告仝卓诉被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了庭审,双方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案件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顾

2020年5月22日,艺人仝卓在直播中自爆,曾在高考期间“通过手段”将自己往届生身份改为应届生身份,此事随即引发舆论关注。

仝卓在直播中自爆曾“通过一些手段”修改自己高考考生身份

仝卓自爆有关问题后,山西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于2013年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天津音乐学院等高校的专业课考试,并参加当年高考,被中央戏剧学院歌剧表演专业录取。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仝卓参加山西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仝卓,曾用名胡佳文、李佳文、李振华,1994年5月出生,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仝天峰系其继父。2012年6月,当时姓名为李振华的仝卓在北京应届参加高考,未被录取。同年9月,其户籍从北京迁回临汾,姓名由李振华改为仝卓,2013年再次参加高考,被中央戏剧学院录取。

2012年高考后,仝卓(当时用名李振华)想再次参加高考并报考解放军艺术学院,因该校要求必须是应届生才能报考,其继父仝天峰请托临汾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彭波等人及陕西省延安市有关人员为仝卓办理虚假转学手续,伪造应届生身份。

在对仝卓有关问题调查过程中,临汾市教育局总督学苏迎泽等人为逃避责任,伙同该局基础教育科工作人员张文成伪造仝卓由延安迁至临汾的户籍迁移手续,通过张子荣、贾美兰、薛文琴将该手续放入仝卓转学档案;临汾市教育局局长李晋平知悉该情况后,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并指使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山西省临汾市纪委监委通报,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仝天峰,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伙同他人伪造仝卓应届生和党员身份,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临汾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晋平,临汾市尧都区政协副主席朱云龙等多人被处分。

2020年6月3日,临汾市公安局以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苏迎泽、彭波、张文成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待司法机关查清三人问题后,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此外,鉴于仝卓入党手续系仝天峰请托时任临汾市第二中学副校长段玉河办理,其入党手续弄虚作假、入党程序严重违规,临汾市委组织部根据临汾市纪委监委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作出对仝卓党员身份不予承认的决定。

山西省教育厅重申,对损害教育公平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治理水平,维护教育公平。

中央戏剧学院在官网发布通报称,决定依法撤销仝卓取得的毕业证书。通报指出,仝卓,歌剧系2013级歌剧表演班(五年制)本科生,于2018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因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未被授予学位证书。根据相关地方调查结果和学校核实情况,仝卓确系通过伪造相关档案将其往届生身份修改成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等,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撤销仝卓取得的毕业证书。

2020年7月29日,@仝卓工作室 发布微博称,仝卓方决定与教育部门“好好掰扯掰扯”,认为取消仝卓高考成绩的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欲通过行政复核程序恢复仝卓的高考成绩,“一笔一划答的卷子,学籍学历我们不要的,分数凭什么撤销”。

次日,山西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回应:“现在我们已经收到仝卓一方的这个诉求,目前正在核实中,核实完会依法依规处理。”

@仝卓工作室 发布该消息后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吐槽“这哥们没个律师么?”,也有网友直接援引了相应法律规定回应仝卓方“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的观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规章)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即便有网友搬出法律规定的“实锤”,仝卓方依然坚持认为相关规定“在仝卓这个案例上是存在争议的,需要进一步解读”,同时“欢迎法律界人士大家一起讨论”。

半岛新闻综合整理 素材来源:北晚新视觉、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网、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