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青岛发布2020年十大“霸王条款” 涉教育、房地产、物业服务等6大领域

2021-04-27 16:0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1717)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消费时与商家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暗藏“霸王条款”!4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消保委发布2020年消费重点领域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对案例进行了详细点评解析。本次发布涉及服务合同类、在线消费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物业服务类、汽车交易类、教育类等6大重点消费领域,旨在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预防和减少消费类合同纠纷,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服务合同类

1、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消费者都要支付50%的费用?

【某环境检测服务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消费者)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无论是否已经开始工作,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评价费的50%作为违约金。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如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针对消费者的违约条款,则需要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该条约定无论在经营者是否开展任何工作的情况下,消费者解除协议时都应承担高额违约金,其与约束交易、弥补守约方损失的目标并不一致,该条约定无论何种原因消费者都应支付50%的费用,缺乏合理性,涉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应当加以完善。

>>>在线消费类

2、网站经营者可随时撤回承诺吗?

【某网络商城用户协议】本网站有权在发现了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销售产品的网络商家,在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协议的情况下,如因缺货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相关合同,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无权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因此,该约定免除了网络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其应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涉嫌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加以完善。

3、网站经营者可以随时修改服务、中断服务而不对用户负责吗?

【某网络商城用户协议】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本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网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其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据此,网站经营者应对用户负责,而非有权随意修改或中断服务。因此,上述约定违反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网站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保障使用者权益之措施(如提前书面告知、征询意见、取得同意等)即可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涉嫌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房地产开发经营类

4、业主如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主合同第六章第XX条第(三)款的约定,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接受规划变更,不主张损失并同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变更规划的做法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将解除合同作为消费者(买受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的前提,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涉嫌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

5、开发商所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等对双方有无法律约束力?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主合同、附件、本协议之中,仅供买受人参考…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所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等信息并非均不构成要约,相关情况还应当根据情况加以具体分析,需要具体区分相关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对于合同订立、房屋价格构成均有重大影响。

>>>物业服务类

6、不入住也要交全额物业费?

【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缴纳;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则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缴纳。

点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若合同所涉物业为普通住宅,其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应当进行减收,上述条款中约定的“全额缴纳”与《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这一条款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汽车交易类

7、逾期不交付车辆经营者仅退定金就完事了?

【某汽车销售合同】如卖方超过交车时间15天仍不能交车,由卖方退还实际收取的定金,卖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连带责任。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之中,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在消费者已经预先支付定金的情形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经营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按期交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该述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而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8、消费者所购车辆验收在交货地点进行,未提出异议是否视同合格?

【某汽车销售合同】合同车辆验收应予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毕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车交接单。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点评: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责任,该述条款对消费者验收所购买机动车提出异议的时间予以限制,且未考虑对车辆质量问题的发现需要一定时间这一客观规律与事实,涉嫌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机动车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9、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该合同不可解除”合理吗?

【某汽车销售合同】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解除。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满足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该述条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教育类

10、会员卡转、退要收取高额费用?

【某婴童游泳会所转退卡规定】因购买会员卡后,无论是否立即使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老师课时费等运营成本都在发生。故退卡按照价目表单次价格收费并收取50%违约金。

点评:因转退卡导致的场地租金、人员工资、老师课时费等空耗及其运营成本,属于经营者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该条约定内容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经使用了会员卡,退卡时都收取50%的违约金,明显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另外,结合实践之中的诸多案例,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之中,有关经营者应当明确载明提供退卡服务,同时明确退卡服务的方式、办理所需资料、退款方式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