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公布 诸城市人民医院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1-05-07 19:34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74283) 扫描到手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是一起诸城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是曾在诸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王某的五位家属,被告为诸城市人民医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2日,患者王某因右侧上腹部疼痛加重到诸城市龙都卫生院就诊,卫生院对其行CT检查,显示“肝内胆管、胆总管增宽,十二指肠乳头区结石”。患者就诊过程中发现发热,体温最高40℃,经胸部CT检查,显示“双肺渗出性改变”,肝胆外科和呼吸科会诊后,初步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胆总管结石、急性胆囊炎、肺部感染”,收入传染科救治,给予加用美罗培南加强抗感染、莫西沙星抗炎、帕拉米韦等抗病毒、应用免疫球蛋白增强免疫对症治疗措施。次日上午6时25分,护士给患者送尿液留取管,患者接取尿管时突然斜倒在床,呼之不应,医师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至8时29分,患者无自主心律、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固定、心电监护呈一直线,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患者死亡后,因其亲属到医院吵闹、焚烧纸币等行为致使原、被告矛盾升级。被告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将患者遗体包裹后送往诸城市殡仪馆存放,原告未同意火化。为救治患者,原告支出门诊医疗费554元,住院费用未予结算。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存在争议,经双方协商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王某有发热症状,胸部CT见“斑片状密度增高影,边缘模糊,密度不均”,符合新冠疾病疑似病例部分特征,被告将患者传染科病房收治、隔离治疗,符合病情特殊条件下的治疗方案;针对疑似新冠疾病,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和抗感染治疗,不违反医疗原则且诊断正确;患者入院诊疗过程时间短,病情变化急、快,在当时全国性医疗供给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被告的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抗力特点;被告的诊疗行为欠规范(如禁食水、充足的能量和液体支持循环稳定、上胃管胃肠减压、胆道减压引流等),存在过错;被告的诊疗过错对死亡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20%。原告支出鉴定费9000元。

根据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诸城市人民医院将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163707元,另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73707元。

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