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他人包装相似标识 青岛至纯饮料被罚

2021-05-18 10:05 信网阅读 (28697) 扫描到手机

近日,信网获悉,因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3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海川博远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4桶名为“崂霖”的包装饮用水,图形商标近似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注册的“崂山”图形商标。并且,现场存在与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注册“崂山”图形商标近似的包装、装潢标识胶帽。

经查,给该公司生产提供包装饮用水的上源厂家为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针对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4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带有与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注册“崂山”图形商标近似的包装、装潢标识胶帽的崂霖包装饮用水4桶;没收带有与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注册“崂山”图形商标近似的包装、装潢标识胶帽共计11700只;罚款50000元。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其负责人表示,不方便透露此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