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3处煤矿被罚 涉及新汶矿业、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

2021-05-25 10:11 齐鲁晚报阅读 (67801) 扫描到手机

5月21日

信用中国(山东泰安)

发布三则 煤矿类行政处罚信息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罚款5万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罚款3万

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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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866537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723866537

法定代表人:李洪国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煤安罚〔2021〕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矿存在“1.-850一采区下山煤仓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煤仓3m处的巷帮上;2.具有中等冲击危险的11101W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未采用液压支架,未对工作面两巷非采帮进行预防性卸压;3.矿井缺少-550m水平十五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该矿存在“1.-850一采区下山煤仓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煤仓3m处的巷帮上;2.具有中等冲击危险的11101W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未采用液压支架,未对工作面两巷非采帮进行预防性卸压;3.矿井缺少-550m水平十五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1-05-21

处罚有效期:2021-06-05

处罚机关:泰安市能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泰安市能源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9611035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869611035

法定代表人:王 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煤安罚〔2021〕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矿存在“ -800m煤仓上口瓦斯传感器未安设在煤仓正上口,不符合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4.7条规定;矿井主通风机系统于2017年12月份进行检测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至检查时,仍未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决定给予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违法事实:该矿存在“ -800m煤仓上口瓦斯传感器未安设在煤仓正上口,不符合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4.7条规定;矿井主通风机系统于2017年12月份进行检测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至检查时,仍未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万元):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1-05-21

处罚有效期:2021-06-05

处罚机关:泰安市能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泰安市能源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6610176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866610176

法定代表人:刘仲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煤安罚〔2021〕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矿存在“35kV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持高压电工作业证值班,实际持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上岗作业;790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工作面煤壁18米;从监控系统发现31002安全监控分站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该矿存在“35kV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持高压电工作业证值班,实际持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上岗作业;790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工作面煤壁18米;从监控系统发现31002安全监控分站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万元):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1-05-21

处罚有效期:2021-06-05

处罚机关:泰安市能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泰安市能源局

来源:信用中国(山东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