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开发整理、收储补偿标准等

2021-05-27 18:5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325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2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稿中明确了储备和管理范围,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开发整理、收储补偿标准等。意见稿提到,本意见适用于市南、市北、李沧三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已经政府批准或者在本意见施行前获得政府批准的,继续按已签订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对意见稿有意见者可在2021年5月28日至6月11日期间,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青岛市南区山东路17号青岛土地储备整理中心1807室(邮编266071)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qdtdcb@163.com反馈。

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意见稿中提到,可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南、市北、李沧三区土地储备管理和实施工作,指导其他区(市)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区(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辖区土地储备管理和实施工作。

意见稿中提到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引,以落实详细规划为抓手,围绕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轨道交通沿线区域、交通枢纽周边区域等重点发展区域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优先推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产业板块重构,推进资源整合调整,为区域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储备空间和资源。

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等,结合各项规划的近期实施计划,开展土地资源潜力调查,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结合三年滚动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当年度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原则上应于当年度三季度末编制完成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上级重要政策调整、重大决策部署、土地市场调控要求、区(市)重点项目变更等原因可以调整或追加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时限原则上不超2年

意见稿提到,土地储备实行项目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市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应当与被收地单位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入库、资金支付等各项权利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国有平台公司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时限届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延期一年,再次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期;3年期满,土地仍未达到入库条件的,此后产生的财务成本不予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

土地达到入库条件后,由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须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如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完成核查、评估、治理后,方可入库。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序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优先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土地资源,提升区域升值潜力。

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的储备土地供应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区(市)的储备土地供应工作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市级土地储备资金,同区(市)政府、地铁集团等有关单位合作开展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在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土地收储补偿标准分情况而定

市南、市北、李沧三区土地收储按以下标准实施补偿,其他区(市)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两种收储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老旧小区、棚户区,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房屋征收的其他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土地收储补偿,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苗木)补偿费、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组成,具体数额以评估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用途评估确定,其中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评估确定,出让用地按照剩余出让年限评估确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重置价折旧评估确定,苗木移栽补偿参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标准确定;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优先安排安置用地和留用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做好与现行“城中村”村庄土地配置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储补偿。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储备项目,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实施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土地入库时,按本意见规定的收储补偿标准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

搬迁企业和特定片区收储补偿。已列入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和搬迁片区、市政府已经单独确定补偿政策的中央商务区等特定片区,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本意见执行,原定补偿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收储补偿标准之间的差额,由市财政部门以财政补助的方式补足。

意见稿强调,本意见施行前已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已经政府批准或者在本意见施行前获得政府批准的,继续按已签订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