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社会抚养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抵扣个税、加强住房支持政策……专家火线解读三孩政策配套措施
备受关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7月20日发布。
《决定》推出一揽子措施,仅优生优育、普惠托育、降低“三育”成本方面就有40多项。
速览《决定》11大政策亮点:
□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 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 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 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 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 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目标:到2025年,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
《决定》明确了主要目标:
□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此次《决定》目标性更强、体系性更强、协同性更强、科学性更强。”盘古智库老龄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研究员李佳认为。
她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的生育是“婚育”。因此,要提高生育率,首先就是要鼓励更多的单身人士迈入婚姻,组建家庭。有了婚姻,才有生育。而生育之后,还有养育、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决定》围绕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从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方向。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5月31日后均可生三孩
《决定》提出,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舞台
《决定》指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社会抚养费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超生罚款”被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2001年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此次《决定》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决定》要求,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人口红利及人才红利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支持,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增加子女教育经费的扣除或扩大适用年龄范围,不但可以减轻老百姓的税收负担,并且具有良好的鼓励生育政策效应。”
研究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决定》提出,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马泓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明确的基本上都是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于三孩生育的支持。
“今年中央明确经济工作一大任务就是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初以来,国务院及部委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比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文件的发布已经是开始铺垫,其目标就是为城市劳动人口提供住房保障,提高生育率。”他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对上海证券报记者分析说,“住房负担高低是影响生育率的重要因素,如果能够有效降低住房负担,将有利于提升家庭生育意愿。”
在他看来,平抑房价、增加中低端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都是能够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未来这些方面政策力度还可以再加大一些。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强调,此次政策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对于购买房屋优惠政策的调整。预计未来政策可能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部分购房的门槛,二是给与购房各类支持,包括购房补贴、税费减免等。比如,过去买90平方米的物业和144平方米的物业其税费是不一样的,后续基于人口结构和居住实际需求,完全有可能调整相关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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