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锐评:公平清偿和困境拯救值得我们追求

2021-07-24 16:5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2902)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法治锐评 | 公平清偿和困境拯救值得我们追求

特约评论员 陈晓静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从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和企业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符合破产条件时,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对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照破产制度科学出局,符合现实需要,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未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直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导致在债务无力清偿时债权债务双方都陷入困境,债权人因为没有公力救济的途径,对法律丧失信心;债务人可能终身负债,无力重生。个人破产制度既给债权人以权利救济,又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今年3月1日,深圳作为试点,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7月19日,35岁的深圳市民梁某收到个人破产裁定书,其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我国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梁某也是首个被破产法律制度保护的“诚实而不幸”的人。

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公平偿债和困境拯救的双重功能,起到的是制衡作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也非是欠债不还的逃债渠道。早在今年5月14日深圳中院就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以申请人对其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为由,驳回其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从而在个人破产的审查过程中,用法律的形式堵住了逃废债务的可能。

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开启,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需要在宏观与微观层面认真论证,谨慎推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毕竟个人破产制度的公平清偿和困境拯救的目标值得我们追求,而这种美好状态的实现需要有广泛的破产文化认同,需要有高效专业的破产审判队伍和保障有力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作者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