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家长 你可能已被侵权!青岛监管部门揭校外培训霸王条款“画皮” 快来看看

2021-08-05 13:3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46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通讯员 孙佳

校外培训牵动万千父母的心。8月5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岛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领域的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消费类合同纠纷,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消保委联合对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梳理和点评。从梳理内容看,这些“霸王条款”日常生活中家长们都“面熟”,甚至还签了字,而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

真面目一: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类似条款:

1.【某会员入会协议】 甲方会员须由监护人或受托人带领,监护人或受托人对会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某培训机构培训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且乙方已确认的课时不再计入违约赔偿额内。

3.【某培训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招收学员未达到开班人数导致乙方所报班次未能正常开班,甲方对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某培训机构服务协议】 服务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上课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影响、场地问题、乙方不具备现场听课条件等,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实际负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职责,在此情况下,上述条款1,该约定有免除教育机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之嫌。上述条款2,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培训方对协议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此种限制缺乏合理理由。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总金额约定,也可以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因此该条款有减轻或免除培训机构自身责任的嫌疑。上述3、4条款中,将“甲方招收学员未达到开班人数、场地问题、乙方不具备现场听课条件等”作为免责条款,属于滥用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行为,将责任和风险转嫁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上述条款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之嫌。

真面目二:加重消费者责任

类似条款:

1. 【某培训机构课程协议】甲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视为甲方自愿放弃剩余课程,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任何费用。

2. 【某游泳俱乐部课程协议】俱乐部的次卡课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未用完课时作废,课时不延续,不退费。

3.【某会员入会协议】游泳团体课每个阶段最多请两次假,超过两次不予补课;游泳私教课每个阶段至多请两次假,超过两次固定位置取消。

4.【某培训机构退费协议】乙方如果发生退课时费情况,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才能完成退费。 如乙方无法提供有效收费凭证,甲方无法进行退还程序,无法实现退款,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上述条款1,采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一律不予退还,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条款2中,若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者违约而解除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学费,合同中一概而论约定不退费,系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上述条款3,对于请假次数的限定、超过两次不予补课、超过两次取消固定位置等规定,属于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上述条款4,即使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收费时出具的收费凭证,乙方的付费交易记录、甲方自身的收费记录等等均可以证明甲方收费的事实。因此,上述条款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真面目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类似条款:

1.【某培训机构退费协议】系统给用户(学生)推送的课时量超过购买课程包课时总量的1/2课时,培训机构不再办理任何退费。

寒暑假集训  若家长提出退费时间,超过寒暑假集训课程包总课时量的1/2课时,不再办理任何寒暑假集训培训退费。”

2.【某培训机构退费协议】辅导班首次开课后报名的,为插班生,插班生试听满意后交费。所有插班生不论何种原因提出退费,甲方概不退费。

3.【某培训机构合同条款】一旦乙方开课学习已超过30天,则被视为对中心的教学方式、教学质量及相关服务表示满意,则此后在任何情况下,中心都不予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4.【某会员入会协议】签署本章程须知,视为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中心游泳馆现已实施或将来可能颁布、实施的全部规章制度。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设定的超过一定课时不再办理退费、插班生试听满意后缴费且不论何种原因不予退费、开课超过一定天数不予退费、消费者须同意经营者已实施和可能实施的全部规章制度等表述,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上述条款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之嫌。

新闻之外:

什么是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遇到相关问题如何维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如遇相关问题,可分别向教育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