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5年非法集资五千余万元 四人团伙获刑3至7年不等

2021-08-13 18:4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906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李信

成立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宣传公司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合伙份额及68天至12个月的期限、预期收益率为6.5%-15%。近日,崂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提高警惕。

据了解,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注册成立青岛汇利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经营。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又注册成立青岛汇利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经营。自2015年至2019年6月,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为业务副总、被告人王某为崂山业务团队经理、被告人邢某为大客户经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团队,以“汇利盈”的名义采取发放宣传单页、广场舞宣传、组织采摘活动、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人员宣传公司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并与他人签订《青岛汇利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青岛汇利盈玖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合伙份额及68天至12个月的期限、预期收益率为6.5%-15%。汇利盈公司以吸收资金量向业务员、大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副总等人按比例发放提成奖金,并以吸收的资金支付购买车辆、房产、对外投资、员工工资、提成奖金、客户投资本息等的经营模式。

截至2019年6月案发,在崂山区以被告人高某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共吸收近150人5000余万元资金,实际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某、王某、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四人3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退赔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此类案件存在涉案金额巨大、参与集资人数众多、跨区域犯罪等特点,侦破案件和收集证据难度大。而且侵害对象一般是中老年人,尤其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此类人群防范意识较低,容易上当受骗。为防范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办理案件的高萍法官总结了几点注意事项:

1、警惕利用亲情、友情等因素诱骗非法集资。不法分子不惜利用亲情、友情等熟人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扩大群体影响力。

2、警惕打着投资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

3、警惕不法分子营造的假象。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大量招聘工作人员,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甚至开设多个分部,营造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

4、警惕高息诱饵。不法分子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难以还本付息,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公众在投资时一定要谨慎行事,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被所谓“高大上”的门面及高息返现所迷惑,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最终丢了西瓜捡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脚踏实地的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