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青岛全市检察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3687件 已回复的采纳率99.9%

2021-09-09 14:4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78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2021年9月8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入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青岛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展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和成效。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向媒体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围绕“六稳”“六保”、司法公正、公益保护等方面,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聚焦社会治安、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推动乱象整治、行业清源;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问题,筑牢保障民生民利法治屏障。

2020年以来,共制发检察建议3687件,到期回复率98.8%,已回复的采纳率99.9%,其中4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5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佳、优秀检察建议,7件检察建议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青岛市政法机关典型案例,办案数量和质量持续位居全省前列,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充分显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检察院于日前组织开展“全市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共评选出优秀检察建议25件。发布会上,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姜立新对《市检察院就窨井盖问题治理向城市管理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等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随后,就媒体所关注的典型案例评选标准、如何确保检察建议质量效果等问题,第九检察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现场答疑。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王海声主持发布会。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市两办印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为契机,继续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力度,发现并选取在社会管理理念和执法司法领域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问题,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真正让检察建议成为“祛病除根”、标本兼治的良方,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平安青岛、法治青岛建设继续贡献检察力量。

六大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一、市检察院就窨井盖

问题治理向城市管理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

【要旨】

市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精神,开展调研论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就窨井盖问题治理向城市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协调解决窨井盖各自为政等深层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最高检就加强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建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推动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落地落实。市检察院经过调研发现,随着青岛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为城市高效运行和市民生活便利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窨井盖施工、管理、养护不当也导致事故时有发生。2015年以来,全市发生涉窨井盖刑事案件4件6人,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民事侵权案件7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市检察院通过案件梳理、查看“民生在线”、“问政山东”等媒体栏目,深挖其中反映的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形成《关于加强青岛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调研报告》;多次走访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门,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作为;针对当前青岛市窨井盖治理牵头部门不明确的困境,向市政府报送调研报告并作专题说明,分管市长迅速作出批示,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主办并作为牵头部门。2020年11月5日,市检察院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宣告仪式,检察长与城市管理部门领导进行座谈,提出开展全市窨井盖普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两法衔接有效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模式及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等建议。

城市管理部门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行动:牵头建立城市窨井盖联席会议制度,并联合检察机关召开三次调度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窨井盖精细化管理的报告》,获市领导批示肯定;联合15个责任单位出台《青岛市城市窨井盖治理工作方案》和《青岛市窨井盖治理标准》。各职能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开展了窨井盖摸排、检查、整改等系列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就窨井盖问题治理制发检察建议,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大局,行法治之力,积极推动相关部门补足短板、填补漏洞,对于推动责任单位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积极充分履职,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办案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发挥“四大检察”合力,共同开展调研、情况摸底;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与被建议单位加强沟通,支持帮助开展整改工作,促进窨井盖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二、市检察院就经营管理问题

向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发送的检察建议

【要旨】

根据国家对跨境电商行业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对新兴业态的保护,针对因案件造成的企业疫情期间停工停产问题,深入企业调研,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帮助复工复产,扶持跨境电商依法规范经营,充分履行服务“六稳”“六保”检察职能,保障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1至4月,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韩某某共谋,将犯罪嫌疑单位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化妆品等货物,伪报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订单,通过韩某某所在的青岛某跨境电商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申报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审查中发现,青岛某跨境电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在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走访时了解到,案发后公司已停止跨境电商业务。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促进疫情之后复工复产,市检察院针对企业存在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向该公司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

【典型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服务保障新兴业态发展。检察机关全面研判案件对跨境电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规范企业经营。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实现了打击犯罪与服务大局之间的平衡。

(二)全面调查核实,保证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检察机关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充分了解企业业务和经营状况,分析研判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找准监督依据,确保检察建议精准性。

(三)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深入释法说理。以面对面方式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全面论证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详细阐述如何落实建议内容,充分引起被建议单位重视,提升办案效果;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宣告仪式,增强检察建议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强化督促落实,深化监督实效。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不当“甩手掌柜”,主动跟进、及时掌握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与企业一起想办法、找对策,使企业真正感受到检察监督是促进工作的有力推手,服务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市检察院就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有偿陪侍问题向治安主管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件中发现,我市个别KTV娱乐场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有偿陪侍,并引发刑事案件,暴露出我市在娱乐场所监管方面存在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两级院联动,持续监督,通过办案服务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多起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卖淫刑事案件中发现,我市个别KTV、旅馆等场所存在引诱、强迫、容留未成年女性卖淫、提供有偿陪侍情况。涉案KTV等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未成人随意进入,容留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有偿陪侍等非法活动,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权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件办理情况】

市检察院发现苗头性问题后,对近年来的类似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发现此类案件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个别区(市)问题较为突出。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基层检察院曾就该问题向当地治安主管部门提出过检察建议,但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针对该情况,两级检察院积极联动,全面开展调查分析,找出问题症结:一是治安主管部门内部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存在属地管辖、职权管辖等不同划分模式,导致具体权责划分模糊,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力度;二是对涉事娱乐场所的处罚相对较轻,不能触及根本利益,导致部分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调研中还发现,对娱乐场所的监管由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交叉履职,导致出现管理盲区和“信息孤岛”等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再次制发检察建议。治安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在全市娱乐服务场所开展紧急排查,对发现问题的娱乐场所坚决停业整顿;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积极配合工商、文旅、劳动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对于基层院已发送检察建议,但未得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办案优势,市检察院持续监督,不解决不松手、不罢休。在制发检察建议前,进行充分调研分析,抓准问题关键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增强监督刚性。对案件发生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痛点、难点问题,注重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完善方面贡献检察智慧,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即墨区检察院就人员管理和商业秘密

保护问题向某家居有限公司发送的检察建议

【要旨】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严惩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通过办案发挥服务大局的效能。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林某、张某某(被侵权企业销售部经理)共同出资开设加工厂,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非法生产带有某全国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橱柜,并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品牌经销商名单及联系方式,向经销商销售假冒的橱柜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宽严相济,打击和保护同步推进。成立办案专班,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多方补充、完善证据,第一时间批捕犯罪嫌疑人;积极促成经销商赔偿被侵权企业经济损失,充分考虑双方的经营困难,推动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努力改善经营状况。

(二)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调研,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向被侵权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持续跟进,多次到被侵权企业走访,协助企业整改;全程沟通,被侵权企业党委书记专程到该院表示感谢,并就案件进展情况交换意见。

(三)促使涉案双方矛盾化解,确保办案整体效果。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向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使被告人摒弃了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积极赔偿被侵害企业经济损失,获得了被侵权企业的谅解。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鬼”利用职权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区分主从关系和上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团伙犯罪进行内部瓦解。

(二)延伸检察职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发展,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涉案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赢得同类企业肯定。

(三)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保障意识,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避免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司法,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实效。

五、平度市检察院就居民小区直饮水

监管问题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

【要旨】

平度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居民小区内大量的直饮水设备处于无人监管或疏于监管境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院及时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推动直饮水行业大排查、大整改,既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关切,又推动了行业健康发展,是以监督实现社会治理成果共建共治共享的缩影。

【基本案情】

平度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居民小区直饮水机管理存在问题:一是部分现制现供饮水机存在设备挡门损坏、出水口有污垢或设备生锈等卫生安全隐患问题;二是现制现供饮水机经营者未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制度;三是现制现供饮水机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对卫生许可、滤芯更换、巡查及检测等信息进行公示。上述问题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发现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程序,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即时采取有力举措,开展系列整改活动:一是对全市居民小区直饮水进行摸排,全面摸清底数,并将资料信息建档管理;二是对直饮水经营单位进行培训,强化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管理能力;三是对直饮水经营单位逐一清理排查,下达监督意见书8份;四是对直饮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对抽检不达标的1家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此后,检察机关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联合开展随机回访活动,推动直饮水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进一步夯实了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站稳人民立场,小切口大纵深,通过履行监督职责,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的饮水安全,满足了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一是“小建议”撬动“大治理”。该案以饮水安全作为服务民生切入点,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最佳监督效果。二是监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树立监督也是服务的理念,与企业、行政机关多次座谈交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监督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良性发展、社会治理提效,多方共赢的最佳司法效果。三是外部借势+持续跟进,逐步放大监督效益。通过《青岛日报》、“学习强国”等媒介正向引导宣传,既有强化公益诉讼舆论宣传作用,也是借势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激励和鞭策,有效延伸、扩大了监督质效,实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平度市检察院就某民间

借贷纠纷案向法院发送的再审检察建议

【要旨】

平度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办案线索,通过“一案双查”办案机制,明确监督重点,依法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民事检察监督解决方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9日,陈某为还银行贷款向卢某某借款人民币元82000元,使用期限3天,卢某某等人让陈某签订82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向陈某给付74000元。自2016年2月至10月,陈某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陆续不定额还款,卢某某收取的现金未出具收款收据;在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时,收款方为他人账户,故意制造陈某没有还款给卢某某的假象。2017年3月8日,卢某某以陈某欠其借款及利息共计143628元将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支持了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平度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卢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时,发现卢某某等人长期从事职业放贷活动,具有“套路贷”典型特征,通过“一案双查”办案机制向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移送本案相关线索。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在刑事案件相关证据中发现了陈某还款的新证据,同时查明卢某某等人存在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经综合分析研判,检察机关认为卢某某诉陈某借款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认为,卢某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系卢某某诈骗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且借款已付清,卢某某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卢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涉黑恶案件中存在“套路贷”行为的,检察机关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作用,既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又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从民事检察角度开展关联案件研判分析,予以精准监督,不断加大黑恶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法律监督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陈某的合法利益,有力打击了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民事检察监督解决方案,有利于强化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