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锐评丨科学分配生育成本 让三胎政策落地生根

2021-09-17 06:4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5626) 扫描到手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 陈晓静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时至今日,多地纷纷响应立法决定,出台多种政策及配套措施,鼓励三胎生育;但也有女性三胎遭辞退的新闻见诸报端,让一些有生育三胎意愿的职场女性不愿生、不敢生,与三胎的政策背道而驰。

生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岗女职工。虽然如此,但在现实生活中,育龄女性往往因生育因素导致在职场中竞争力降低,在诸如招工、晋升、薪资待遇等方面,面临着更多的隐性性别歧视。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经营效益不是太好、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一些以女性员工为主的中小企业,在招聘、使用育龄女性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女性的生育以及漫长的哺乳假期,给企业生产管理以及企业用工成本带来的影响,以至于他们会采取各种方式避免聘用育龄女性或者辞退三胎女工。更有甚者,个别用人单位宁愿承担赔偿金也要做出辞退的决定,这不仅无益于政策的落地实施,更触犯了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也倒逼我们正确考量在新法落地时,如何平衡企业与育龄女员工双方的需求与意愿。

生育和抚养孩子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立法、修法鼓励三胎的初衷本是利民惠民,不是让各方成为对立阵营。既不能以社会责任为名依赖企业全部承担,也不能将生育成本全部压给女性。在推进三胎政策的同时,应探索更多灵活的机制和政策办法,通过诸如生育保险、税收减免、人力补贴等方式完成生育成本的合理分担;同时,给育龄女性提供包括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等必要的支持措施,实现社会共担生育成本,真正让职场女性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让刚刚出台的三胎政策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