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打骂老人,给的房子能要回吗?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资深律师为市民解疑答惑

2021-09-28 20:4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6831)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尹彦鑫

为了几万块钱房屋拆迁款,儿子儿媳竟把老母亲告了……

多年前分给儿子两套房,孙子过得不好,能要回来给孙子吗……

便宜十多万,夫妻共同房产被判之后还能放心买吗……

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几代人的积蓄。 房产交易在市民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复杂又专业。

9月28日,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电话不断,围绕分家析产、房产拆迁、新房交付、房产继承等方面焦点问题,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贺翔和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丽丽在线一一答复,为市民答疑解惑,搭建维权沟通桥梁。

问法现场:

为了几万元拆迁款,儿子把母亲告了

“电话烫手,接到手软。” 预告上午9时30分开始的半岛问法热线,9时不到就响个不停,两位律师从坐下就开始不停接电话,想喝水都是腾出一只手拧盖。

“我感觉自己的这个问题有点棘手,困扰我挺长时间了。”70多岁的杨女士拨打了80889800问法热线,听得出来,这件事是老人的心病。老人介绍,她们在2005年租了一个房子,后来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买房子的时候用了儿子的名字,一直居住到2016年,房子拆迁,有一部分拆迁款,后来儿媳妇知道这部分钱之后,就找我要,还把我起诉了。”据介绍,法院一审判决老人败诉。

“虽然购买房子是用了儿子的名,但是买房子的首付款是我们老人出的。”老人觉得,自己拿着这部分拆迁补偿款并没有什么问题。不服一审判决,老人上诉到青岛市中院,但法院二审判决仍然判决老人败诉。“虽然这件事过去挺长时间了,但是我心里就是不太服气。”杨女士28日拨打半岛问法热线咨询。

“阿姨,我能理解您的不满,但是您说的购买房屋时是您出的首付款,这个需要原房东出庭作证。”张丽丽律师指出了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再审案件一般来说是需要在6个月之内提出,并且是要有很充分的新证据,您这个诉讼应该是超过这个时效了,并且您这么大年纪了,这种再审案件太耗费精力。”张丽丽律师耐心细致解答,不断开导电话那头的老人。 “建议您先跟孩子们把亲情关系梳理下,一家人和和气气坐下来商量。”

律师说法:

贺翔律师:

今天接了一上午有关房产的咨询电话,咨询内容大多围绕房产继承,咨询者多为七八十岁的老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财富日益增长,继承问题成为许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难题。普通百姓在咨询时,常常夹杂感情因素,分不清主次,所以一次电话咨询动辄十几分钟,甚至半小时,我都耐心倾听,几乎不打断。

我考虑的是,先让大家把多年积攒的情绪发泄出来,然后重点把握他们的诉求,再作出比较精准的答复。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我们在法律实务领域是相对专业的,但在生活中我们经验未必多于他们,所以在答疑的时候,一定不能摆出居高临下的姿态,而应当沉下心耐心倾听。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这才是优秀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符合自己做律师的初心。

张丽丽律师:

鉴于房产价值的不断上升,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很多父母用大半辈子积攒的财富对子女提供资助。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借贷?是赠与?房屋权属如何?等等问题都关系着各方的切实利益。

为避免今后的法律风险,建议父母应在出资前应以书面约定的形式明确告知儿女,为其购房出资的性质,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另外还需要提醒读者的是除了需要明确借贷还是赠与外,还需明确赠与的是儿女一方还是赠与的儿女与其配偶的双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儿女与其配偶因赠与财产发生争议。

现场咨询火爆,记者整理了部分有代表性案例,供市民参考。

案例一:首付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我们老人买了一个商品房,60%的首付款是老人出的,但是剩下的钱是以女儿女婿的名义办理的贷款。” 市民杨女士找了个外地的女婿,她说最近这个房子也出现了问题。“这个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直接就办理在他女婿的名下,没有办在两个老人的名下,现在女儿和女婿出现了感情不和的问题,面临着离婚的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件事,也让杨女士苦恼不已,她咨询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自己出了60%首付款。

律师建议:不动产是以登记来确定权属,那么现在房子已经登记在他女婿的名下,从法律上来讲,这套房子应该属于他女婿和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前期出房屋60%首付款的性质的问题,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借贷关系,一种是赠与关系。如果赠与,那么可能对老人就比较不利,首付款就会变成对其女儿夫妻的共同赠与,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如果老人能证明是借贷关系,那么老人的女儿夫妻需要对这60%的首付款进行归还。

案例二:购房不出首付要加名,一方父母权益如何保护

小李马上要结婚,有一个房子的问题困扰着他。“买房子的首付只有我家出,我对象家不出这个钱,但是要求在房本上加上名字,我想怎么保护父母的权益?”

律师建议:如果考虑到这一问题想要维护自己父母的权益,最好的做法是女方和他共同向他父母出具借条明确这笔首付款的性质为借贷性质,假使二人婚后感情破裂离婚需要对房产分割,这首付也是小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另外一种情形,如果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婚前支付首付,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婚后由李先生还贷,假使二人婚后感情破裂离婚需要对房产分割,这套房屋仍然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有女方的一半。

案例三: 想把儿子儿媳户口从自己房子上迁走

庄先生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前几年继承了自己父亲的一套房产。“之前这套房子被我儿子霸占着,在里面居住,现在老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把他的儿子的已经从这个房子里面清出去了,但是儿子和儿媳的户口仍然在房子上,不肯迁走。”

律师建议:关于户口迁出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所以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建议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咨询相应的政策。但如果是房屋买卖关系取得的房屋,原来房主不迁户口的话,新的买房人是可以到公安机关通过书面申请所把原房主的户口迁出挂到公共户里面,像刚刚这个老人提问的这个情形,现在的户籍政策还不允许。”

案例四:儿媳打骂老人,给的房子能要回吗?

“我有两个儿子,有两套房子,几年前我将其中一套房子给了大儿子,但是房屋过户后大儿夫妻二人对我特别不好,甚至打骂我,我现在非常后悔想要把房子要回来,该怎么办?”80多岁的梁先生向律师咨询这样一个问题。

“这个房子当时是以什么方式给的大儿子?是赠与还是买卖?” 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细节问题,而得到的答复是:“房子是通过买卖的方式给儿子的。”“如果是买卖的话,收回房屋就非常困难了。”张律师解释:“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来给他大儿子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受到虐待、不赡养等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目前,梁先生名下还有一套房子,受到大儿媳如此对待,梁先生想把名下的这套房子给小儿子。“我还有一个后老伴,这套房子我只想给小儿子。”“这种情况下,老人最好写一个遗嘱,明确这套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的归属,这样的话就不会产生争议。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发生法定继承,后老伴能继承,小儿能继承,大儿还能继承。”

案例五:价值百万房产只花一万块钱过户给小女儿,其他儿女争房咋办?

市民王女士打来电话,自己今年70多岁,而自己二婚老伴今年已经85岁了,老两口于30年前再婚,男方带来4个子女,自己带来3个子女。随着两人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但7个子女中只有王女士的小女儿经常上门照顾两位老人。

两人婚后拥有一套住房,目前这套房产全部产权归王女士所有。两位老人考虑到一直小女儿在跟前照顾,就把这套住房过户给小女儿。在房产交易中心已经走完程序,税费都已经缴纳。由于该房产实际交易价格只有一万块钱,而该房产市场价值百万,已经严格偏离这 该房产实际价值。王女士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其他子女再来争这套房产。想咨询律师,如何保证已经过户的房子,仍能顺利保证归小女儿所有?

律师建议:王女士按照真实意愿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小女儿,而且按照房屋交易部门的公允价格完成纳税,小女儿合法拥有该房产的产权。但如果想避免其他的子女或者说继承人再来争这个房子,还需要避免以下问题:首先,一万块钱的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小女儿, 其他债权人可能会主张撤销这种低价转让行为。所以建议王女士再去不动产部门进行咨询,将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做一个变更。其次,如果按照公允的价格进行变更后,保证这套房产是老人生前按照真实意愿的自由处分,而且过户价格相对公允,这套房产就属于小女儿所有,其他人再来争就缺乏依据了。

案例六:多年前分给儿子房产可否要回来赠与孙子?

市民李先生今年80多岁,若干年前拆迁时分给三个子女房产,其中分给大儿子两套房产。但大儿子离婚后将儿子交予李先生抚养至今,大儿子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目前孙子已经长大成人,但没有工作没有房产。李先生想到自己当时分给大儿子的两套房产,想要回一套分给孙子。想咨询律师能否进行这种操作,如何做到?

律师建议:李老先生的诉求是无法达到,因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已经过户至大儿子名下的房产很难再索回。但可以给李先生的大儿子设定一个居住权,具体办理手续可以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李先生还有一个诉求是,他养了孙子这么多年支付了抚养费,能不能向儿子这边代位求偿,如果说当孙子在未成年的时候,李先生是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监护人的名义去主张抚养费,但目前孙子已经成年了,索要抚养费是走不通的;另一方面,李先生的大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建议他向法院起诉追索赡养费。

案例七:夫妻共同房产被判之后还能放心买吗?

市民张先生想在海尔东城国际买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符合张先生期待,而且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一二十万。但经过房产中介调查发现,这套房产房主已离婚,法院将夫妻共有房产判决给了房主,想咨询律师这样的房子能不能买,担心以后存在房产纠纷问题怎么办?

律师建议:张先生称这套房产是经过生效判决取得的房屋,他担心这种生效判决会不会影响他房屋的过户。建议张先生如果存在担心,最好问房屋的出卖人要一下离婚判决,看一下是否明确写明房屋归出卖人所有。如果判决明确而且生效,且在没有抵押、查封的情况下,这套房产交易问题不大。

但如果真在过户时候出现问题,可通过申请法院要求强制腾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八:大哥去世后房产被堂哥占了如何要回?

李女士今年70多岁,她打来电话咨询,自己在即墨有一套房子被堂哥占了。据李女士介绍,这个房子是父亲去世后留给自己大哥,但是大哥在去世之前立了一份遗嘱,把所有的房产包括现金都给了李女士的二哥,但是这份遗嘱找不到了。2000年左右的时候,李女士通过朋友查到过房产,这三间房屋是在他大哥名下,但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查不到了。他现在的诉求就是能否起诉他堂哥追回房产?

律师建议:李女士无法证明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所以她不能直接起诉。建议她先去国土所或者村委了解一下详情,看该房产后来是否有过变更。如果说能够证明是他们的房产, 可以提起相关诉讼追回房产。

法院判例:

案例一:夫妻婚内约定房产都归女方,离婚后法院却不支持

案件事实:女方李某与男方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王某婚内出轨,自感对李某有愧,于婚内与李某签订协议一份,承诺将王某名下两套婚前房产,自愿赠与李某,成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但两套房产尚有50万元银行贷款未能偿还。后李某与王某感情彻底破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两套房产归李某所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感情确已破裂,无调解和好可能,双方作出的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有效,但两套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尚未清偿,不具备过户条件,且如将两套房产全部判归李某所有,被告将没有任何居所,遂作出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各得一处房产,限被告于7日内偿还一处房产的银行贷款,并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意见:婚内财产约定本身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貌似相同的案件事实,法院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千差万别。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谨慎对待,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婚内财产约定所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并注意区分财产制约定与特定财产约定。因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物权变动效力,最好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否则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例二: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女方出钱装修,离婚要求平分房产被驳

案情介绍: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小马婚前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于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二人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小马与小陈因生活上矛盾,小陈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马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马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都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律师说法: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不因小马与小陈的结婚而发生转化。小陈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案例三:婚后男方受赠房产且公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法院判决: 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