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发布 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2021-10-01 18:0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8659) 扫描到手机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资源向基层倾斜

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条例分为总则、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着重完善老年教育体系,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

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条例提出将教育资源向基层倾斜。在办好老年大学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促进老年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鼓励探索开放便利、灵活多样的老年教育形式。探索养教结合,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学习。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老年学校,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条例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兼职

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

在招生方面,条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课程安排上,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智能技术应用、防范金融诈骗等方面的教学内容。

针对老年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或者退休的老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条例还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

条例还多措并举,保障老年教育场所的供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

按照规定在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负责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适应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需要。

在支持和优惠政策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将适合通过社会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条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各类文体科普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当为老年教育的开展提供便利并共享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