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批次食品不合格!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核查处置结果 涉青岛十笏甘汁园食品有限公司等

2021-10-09 13:5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2363)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在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5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李沧区乐中华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青岛十笏甘汁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味精”、胶州市福满园超市经营的“香蕉”、青岛田中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条”、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毒餐具、即墨市烤百味餐厅自消毒餐具。

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李沧区乐中华生活超市经营的“青岛味精”不合格。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十笏甘汁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1月8日生产,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截至记者发稿时间,已完成整改。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胶州市福满园超市经营的“香蕉”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田中园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3月28日生产的“鱿鱼条”不合格。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5元。

2021年8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消毒记录、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2月2日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No:2020-0896HD)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的餐厅性质为学校食堂,2021年7月6日13点15分-13点30分当事人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明餐厅正在进行餐饮经营。2021年7月6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正常抽检。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因“餐碗(复用餐饮具)”检验不合格受到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处罚。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9万元。

2021年8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市烤百味餐厅送达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化学方式对餐饮具进行消毒,“84”消毒液未按比例进行配置。即墨市烤百味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