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问法热线 | 父母过世十多年,被大哥占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律师解惑继承纠纷

2021-10-19 17:5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2663)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尹彦鑫

父母过世十多年,被大哥占的房子还能继承吗?

再婚丈夫的一半房产,百年后如何分配? 

家事无小事。10月19日,围绕自书遗嘱形式要求、遗嘱是否还需要公证、代位继承等继承方面问题,山东德衡(城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海滨律师和刘宁律师在线一一答复,为市民解疑答惑,搭建维权沟通桥梁。

  问法现场:

老人聚焦继承纠纷热线火爆

“请问是半岛问法热线吗?” 早上9:30开始,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开始响个不停, 两位律师从坐下就开始不停接电话,想喝水都是腾出一只手拧盖。

“我感觉自己的这个问题有点棘手,困扰我挺长时间了。”市民宋女士来电咨询,她跟再婚丈夫拥有一套按份共有的房产,各自占有50%的份额。宋女士想咨询律师,丈夫目前已经80多岁,自己也70多岁,两个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想咨询律师问问, 这套房产百年后如何分配合适?刘宁律师耐心细致解答宋女士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但围绕其中就会产生各种纠纷。”刘宁律师介绍说。

“建议上了年纪的每一位老人都要早做打算、早做安排,提前把事情处理明明白白,既能保障生前,又能顾及身后,不至于让自己爱的人或者爱自己的人在自己身后反目、争讼、不相往来。”山东德衡(城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海滨律师建议老年人早做规划。

当天热线中,有不少市民咨询立遗嘱的问题。高海滨律师介绍,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时可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的方式进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高律师曾代理过一个被继承的案例,被继承人张某2021年1月10日,在三子女的陪同下到某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其百年之后,遗产由三子女均分。但是遗嘱作出之后,两儿子对待老人的态度与之前判若两人,张某一气之下,自书遗嘱一份,要求全部财产归女儿所有,现张某病故,其两子与一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判决全部遗产由张某女儿继承。“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数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成立在后的遗嘱为准。”高海滨律师介绍。

律师感悟:

高海滨律师:生老病死,是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人百年之后,财产如何分割,妻儿子女能否和睦,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或者好几个家庭的安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行之后,继承事宜在法律规制上有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比如公证遗嘱的效力;比如遗嘱管理人制度;比如居住权与继承的结合……建议上了年纪的每一位老人都要早做打算、早做安排,提前把事情处理明明白白,既能保障生前,又能顾及身后,不至于让自己爱的人或者爱自己的人在自己身后反目、争讼、不相往来。

刘宁律师:鉴于个人财富传承的需要,群众们对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需求更加迫切,特别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继承编的内容相较之前的《继承法》有了改变,群众们更关心的是之前获取到的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信息是否还有效。今天接到地来访主要围绕自书遗嘱有什么形式要求,遗嘱是否还需要公证,代位继承怎么操作等进行咨询,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每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希望通过公益的普法活动,将《民法典》继承编的各项法律规定普及给每一位群众,让大家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合法、合情地提前规划自己的财产,减少亲属之间因财富传承而生出嫌隙地情况发生,让法律更有温度,让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现场咨询热线很多,记者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市民参考

案例1:父母过世十多年,被大哥占的房子还能继承吗?

市民王女士:父母过世已经十多年了,父母的两处房产一直没有被兄妹三人分割继承,都被大哥占据着,现在想要要回自己的那部分可以吗?

律师说法:两处房产如果是老人的的名字,老人去世后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属于共同共有状态,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王女士可以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同时,在法律上继承上男女平等,只要没有遗嘱,一般是平均分配遗产。

案例2:自己建的农房成了兄弟共有,如何维权?

市民丁先生:数十年前村里分了一块宅基地,丁先生盖了六间房屋,不久后他就从村里搬出去了,在城市工作了,房子一直是他父母居住的。父母死之后,兄弟五人就在村委会那里签了一些文件,然后去办理换证事宜,结果发现房产证上写的是兄弟五人的名字,丁先生认为这个事情是错的,这房子应该是他一个人的。

律师说法:丁先生需要把这个房屋从批建到2013年前后换证的所有文件找出来,特别重要的就是他当时是否有农村房屋土地证和2013年前后签的文件。如果当时认可这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而且认可这种分割方式,那么房子就是子女共有。如果他当时没有认可这个事情,而且没有去签字,那么房子就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3:给了儿子的房产老人反悔了,其他子女能继承吗?

市民王先生:自己的岳母生前把房子给了儿子,后来又反悔了要把房子要回来。现在母亲已经去世了,这房子怎么分?

律师说法:首先要看这个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是不是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了。如果说王先生岳母当时赠与之后,王先生的大舅哥办理了房产证,那么这处房产就属于他大舅哥的财产,王先生是不能要求去分割继承的;如果说大舅哥他没有完成这个房屋的过户登记,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岳母后来又明确表示说不赠与了,那么这个房子还属于他岳母所有,还是属于遗产是可以继承的。

案例4:给子女买房,如何处置才省钱?

市民李先生:用自己的名字给孩子买了房子,贷款也还完了,向把房产证变成孩子的名字,通过哪种方式最省钱?

律师说法: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卖一种是赠与。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他去问一下房产交易中心,如果是赠予,此次赠与需要交多少税,受赠人将来再处置这个房屋的时候需要交多少税,这两个税加起来看一下是多少钱;再问一下通过买卖这种方式需要交多少税,受赠人将来再处置这处房产要交多少税。这两个数一比较,市民就能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到底应该怎么来处置,是赠与好还是买卖好。

案例5: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

市民孙先生:市民孙先生的爷爷想要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一套房产属于他的份额留给孙先生,孙先生想要问自书遗嘱的形式以及效力。

律师说法:自书遗嘱需要被继承人自己书写并且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民法典施行之后,公证并不会使遗嘱的效力更高,因此孙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自书遗嘱之后是否公证。

案例6:岳母的公租房可以家庭内部继承吗?

林先生妻子家的房子是一个公租房,原承租人(林先生岳母)去世了。林先生妻子一共有五个兄妹,其中一人继续承租了岳母留下的公租房。林先生想咨询律师,岳母留下的公租房,其他子女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律师建议: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承租人需满足政府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承租,承租人去世后应当将房屋退回给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或运营单位进行重新分配。林先生岳母作为该公租房承租人已经去世,林先生及家人需要另行申请,而不是在家庭内部自行分配。

案例7:父亲留下的房产不想让两个外甥代位继承怎么办?

今天接到市民纪先生的来电,其父母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套小产权房子,现在父亲去世,没有遗嘱。其母亲想要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屋留给纪先生。但是纪先生有个妹妹已经去世,想咨询律师,妹妹的两个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如何让她们放弃继承?

律师建议:首先,因为两套房产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属于父亲个人的房产份额是父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纪先生的母亲、纪先生,因为纪先生的妹妹已经去世,其妹妹的继承份额应由妹妹的孩子代位继承,因此妹妹的两个女儿有继承权。如果纪先生想让妹妹的两个女儿不参与继承分配,需要自愿、书面表明放弃继承。

案例8:再婚丈夫的一半房产去世后如何继承?

宋女士来电咨询,她跟再婚丈夫拥有一套按份共有的房产,各自占有50%的份额。宋女士想咨询律师,丈夫目前已经80多岁,他拥有的50%房产份额去世后该如何分配?

律师建议:宋女士丈夫所拥有的50%的房产份额,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进行均等继承。 宋女士也会依法继承丈夫的50%份额中的一部分。

案例9:哥哥去世嫂子改嫁,侄子该如何继承房产?

张女士打来电话咨询,自己哥哥去世,嫂子改嫁。哥哥去世留下一套房产,还有一个侄子。她想咨询律师,如何帮助侄子去争取房产的权利?

律师建议:如果房产属于哥哥嫂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属于哥哥的那一半份额的房产才是哥哥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进行均等继承。张女士的侄子可以继承一般房产的一部分。

案例10:父子反目争房产,如何避免儿子再要房子?

市民李先生打来电话,他因为房产纠纷跟儿子打官司,法院将房子判给了他,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儿子将房子进行了腾空。但目前房产证还是儿子的名字,想咨询律师如何再进行房产的变更,避免后续儿子再来要房子?

律师建议:建议李先生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局出具的协助执行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李先生因房产与儿子起纠纷打官司,可通立遗嘱方式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法院判例:

案例一: 被继承人负有巨额债务突然离世,唯一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判无效

被继承人王某甲生前负有巨额债务,2019年其因意外身故,其唯一的继承人女儿王某乙发现,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起诉,其声称放弃继承,并拒绝参与诉讼,其放弃继承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乙是王某甲的唯一继承人,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决王某乙在继承王某甲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律师释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所以,在本案中王某甲唯一继承人王某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应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新婚夫妻结婚俩月一方去世,八成遗产分配给老母亲

贾某系曹某某新婚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律师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与李某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应当平均分配,但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衡量贾某与曹某某结婚时间尚短,未能够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应该少分。而李某某作为曹某某的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颇多,应该多分,最终得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案例三:如何认定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被继承人陈丁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即陈甲、陈乙、陈丙,安某是陈丙之子。2002年,陈丁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案涉房屋其所属的份额遗留给了安某。陈甲、陈乙认为,安某是陈丁的外孙,并非法定继承人,故该公证遗嘱应属于遗赠,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的一定期限内说明接受遗赠的事实,但安某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安某放弃接受遗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丙获知遗嘱后,将遗嘱情况跟安某说明,安某知道遗嘱情况后,跟陈甲、陈乙作了说明,因此,应视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遗嘱有效,认定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人为安某。

【律师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本案中,安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陈丁自书了遗嘱,表明了案涉房屋所属份额赠与给安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遗嘱经过公证,也是真实有效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陈丁去世时,安某未满十八周岁,陈丙当时是安某的法定代理人。陈丙获知遗嘱后,将遗嘱情况跟安某说明。安某陈述,其知道遗嘱情况后,跟陈甲、陈乙作了说明。根据该情节,应视为安某在获知遗赠的情况后,即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应当综合证据与案情考量,做出最接近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