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问法热线 | 同事借了25万6年不还、25年前借给朋友13万……律师解惑借贷纠纷

2021-11-02 18:0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20528)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尹彦鑫

同事借了25万元6年不还,能否将夫妻两个人列为共同还款人?

朋友借了5万元钱消失不见怎么办?

借条超出3年诉讼时效如何办?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民间借贷是大量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有的贷款人基于朋友关系,索性在借据中不约定借款利息,但同时民间借贷也经常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在对方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11月2日,半岛问法热线关注借贷纠纷,9时刚过80889800问法热线就响了起来。山东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小庆律师和合伙人、管理主任张扬律师为市民答疑解惑,搭建维权沟通桥梁。

问法现场:

市民“借贷纠纷”电话火爆

11月2日上午有关借贷纠纷的电话异常火爆,原本应该11点30分结束的热线硬生生被打到近12点,两位律师一通电话动辄要与市民聊上半小时。

其中不少市民都是借出去的钱多年没有结果,心中不平找律师咨询后悔不当初,现场的律师们也只能尽力开导。“亲兄弟明算账这个俗语所述的道理,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尤为值得人们思考,市民在出借款项的时候一定不要碍于情面,既然借钱了,就一定要留好证据。”律师多次提醒。

“我借给别人钱,当时打了欠条,但是当事人现在找不到了怎么办?”张扬律师刚坐下就接到了这样一通咨询电话。打电话的是一位年纪比较大的女士,当年他借给同事一笔钱,而如今自己也联系不上了对方。“首先,需要核实的是你是否掌握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并且能够提供给法院。”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这个钱就很难要回了。

记者注意到,当天电话咨询的市民所述的借贷纠纷年代都比较久远,数额又比较大,二十年前的几万块钱在当时称得上巨款了。“有一位市民咨询20多年前自己借出去的钱,时间跨度这么大,证据又不充足,甚至都可能过了诉讼时效,太缺少法律常识了!”张律师感慨道,借钱好借,还钱很难,这是今天不少咨询市民遇到的问题。“借贷关系往往都是熟人之间产生的,因此在借贷过程中可能存在人情的影响,借款到期不好意思开口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支招借条超出3年诉讼时效如何办?

刘小庆律师表示,如果借款人只有借条一个证据,被法院釆信的可能性就不大。“目前,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处理都很谨慎,如果你只有一个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音视频资料、证人等情况,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像这种多年前借出去的款项,尤其是现金借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另一个是通过视频、电话、短信、EMS邮件等方式确认借款事实,给自己争取主动。”

还有不少人咨询如果超出诉讼时效怎么办?张扬律师介绍,借条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建议: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律师感悟:

张扬律师:

通过今天的电话接听,我们发现很多问题源于借款流程不规范。首先,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应在借条上注明,千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同时建议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除此之外,归还借款应该通过银行转账,若通过第三人还款的不仅要银行转账或第三人打收条,而且还应有出借人对第三人代为收款的书面授权书。若签订的是借款协议,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条协议只能表明借贷的合意,没有办法证明借贷实际已经发生。

总之,大家对外借款时一定要谨慎,保留好相关证据。

现场案例:

现场市民围绕借贷纠纷咨询问题比较多,记者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案例,供市民参考。

案例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款能否索要利息?

李女士两年前借给朋友3万元,有借条,借期一年但没有约定利息,李女士多次催讨无果,现在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支付本金和利息,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

律师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女士只能主张朋友归还3万元本金,因为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所以借期内的利息法院无法支持,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

案例2:朋友借了5万块钱消失不见怎么办?

王先生几年前借给朋友5万元,朋友出具了借条,但是后来找不到这个人了,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建议王先生保留好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能证明“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案例3:借条超出诉讼时效怎么办?

张先生2012年借给朋友一笔款,中间陆续追讨过几次,朋友一直没有还款,不知道现在起诉晚不晚,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律师建议:首先要看借条写的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借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案例4:十年前的80万借款转房屋买卖,如何保障权益?

王先生十年前借给同事80万元,每年跟他签订一次借款合同,但至今仍没有归还他本金和利息。2018年王先生最后一次索要本金和利息又签订了一次协议后,债权人明确表示,要把一套房子抵给王先生,并跟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债权人一直没有搬出房产,王先生也没有办理房产过户。他想咨询律师,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首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先生的诉讼时效很快就到期了,这期间一定要搜集证据。建议发送EMS方式主张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内的权利。其次,关于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哪一个生效的问题,按照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如果房屋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进行过户的话,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王先生想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保护自己权益,需要尽快催促债务人办理房产过户,尽快早日入住保障自身权益。

案例5:25年前借给朋友13万元一直未要回来怎么办?

市民王先生:1996年借给朋友两笔款项,有一笔是他的自有资金借出去4万多元,还有另一笔资金是他向朋友转借了9万多元,至今借款人都没有偿还,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建议:王先生所讲述的借贷关系有可能以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这笔借款据王先生口述是发生在1996年,律师没有看到这个借条上是否有写一个具体的还款时间,因为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律师认为有可能会涉及到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建议当事人找到欠条看看具体的还款时间。

案例6:丈夫去世,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市民张先生:2004年的时候张女士的丈夫借给朋友一笔60万元款项,用于工程投资,后来陆续去要款,一直朋友没有归还,2018年张女士的先生去世,欠款总共陆续只还了15万元,截止到目前还剩45万元本金没有归还,有什么途径可以帮她来解决?

律师建议:我们建议张女士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鉴于张女士的年龄和经济条件,律师建议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费给他指派一位律师。

案例7:同事借了25万6年不还,能否将夫妻两个人列为共同还款人?

一个同事在2015年借了张先生25万元,同事给张先生打了借条,同事借条上还有夫妻另一方的签字。虽然张先生几乎三五天要一次,但对方一直以手里没钱为借口,一直没有将钱财归还。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到底该怎么办,能否将夫妻两人都列为共同还款人?

律师建议:首先,对方欠款时间过长,建议张先生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免财产受损。其次,经了解对方有退休金且丈夫也有退休金,而且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建议在对方都有退休工资的情况下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还款人。

法院判例:

案例一:认定借款,应有证明借款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日,刘某向孙某的账户分三次转入20万元、10万元、50万元。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孙某陈述该80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刘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判决结果:刘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刘某虽然提交了其向孙某支付80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孙某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案例二: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日,谢某、方某以及青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谢某借款100万元,方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1月3日,谢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方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随后,方某向谢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方某未按期还款,谢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方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谢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甲、乙系朋友关系,乙于2018年9月1日因生意需要向甲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20年9月1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但没有约定利息。后由于乙全家外出打工,甲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清偿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没有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法院判决乙从2020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