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40多万风险金还不给 员工把恒丰银行告上法庭

2021-11-10 11:02 信网阅读 (126580) 扫描到手机

信网11月9日讯(首席记者 于晓)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行为无可厚非,将部分绩效薪酬扣留作为风险金也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约束手段。但对于李女士来说,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青岛分行”)工作了几十年,直到办完了退休都还没拿到被扣发的风险金,这难免让她心里有些委屈。为了要回多年来被累计扣发的40多万元风险金,李女士将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绩效薪酬被延期支付 员工退休后索要风险金

李女士是恒丰银行的一名老员工了,2019年退休前分别在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工作。根据恒丰青岛分行在李女士退休前出具的解聘通知,此前李女士在青岛分行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而李女士向法院主张的劳动报酬正是她在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工作期间被扣留的风险金。

所谓风险金,在2010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中就提到过,指的是“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2017年11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印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风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风险金是指对各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提取后实行延期支付。风险金以员工的绩效薪酬为基础提取。风险金实行延期支付,递延期限根据相关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至少为三年。递延期满,按照‘谁提取、谁考核、谁支付’的原则,由风险金提取机构进行考核兑现,实行滚动支付。”

在李女士退休后,她曾收到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工作人员发来的风险金明细——其在恒丰银行总行工作期间的风险金合计38.92万元,其在恒丰青岛分行自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风险金计提金额共计46267.81元。李女士要求恒丰银行及恒丰青岛分行支付风险金及逾期利息。

在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恒丰青岛分行在2021年2月向李女士返还了20155.76元风险金,代扣税金后实发19551.09元。

员工退休后应返还风险金 法院一审支持员工要求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李女士与恒丰银行及恒丰青岛分行的争议在于这笔风险金是否应该支付以及如何支付。根据恒丰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办法,风险金是员工绩效薪酬的一部分,采用延期支付的形式发放,期满后由提取机构进行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恒丰银行及恒丰青岛分行对于扣留李女士风险金的数额没有异议,在李女士已经退休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提取的风险金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由于风险金属于劳动者的绩效薪酬,因此这笔费用也应该在扣除税金后再进行支付。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都属于税金代扣代缴方,李女士则是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银行方面将欠付的风险金发放给李女士,由李女士完成纳税义务和程序,否则李女士要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对于双方在扣税方式上的分歧,法院认为李女士应向税务部门提出主张。

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分别返还李女士风险金38.92万元和26112.05元。对于李女士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风险金逾期利息的主张,由于双方并未就风险金的发放期限及延期利息达成约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说不清未返还风险金原因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均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法院查明,李女士被扣发的38.92万风险金是2006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但对于这笔钱为何迟迟没有返还给李女士,恒丰银行和恒丰青岛分行都没能说明具体原因。

恒丰银行在上诉时认为,风险金是防止职务犯罪或职务差错的保证金,恒丰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风险金的方式规制李女士的行为给恒丰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恒丰银行未向李女士发放的风险金属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金额,恒丰银行并非无任何依据和理由地故意扣除其风险金,也非无任何理由故意拖延发放时间。

恒丰青岛分行则表示,银行内部制定和实施的风险管理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关部门的规定,恒丰青岛分行每年都会集中梳理符合风险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和金额,并及时将相应风险金予以发放。在一审法院判决前,恒丰青岛分行还向李女士发放了部分风险金,可见恒丰青岛分行一直按照银监会及恒丰银行内部风险金制度执行。对于尚未发放给李女士的风险金,属于尚不符合发放条件的金额,恒丰青岛分行有权暂时不予发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恒丰银行、恒丰青岛分行扣发的风险金是李女士绩效薪酬的一部分,属于李女士的劳动报酬。在李女士已经退休的情况下,恒丰银行、恒丰青岛分行不清楚未返还李女士风险金的具体原因,也未举证证明扣发的风险金不符合返还条件。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判决恒丰银行及恒丰青岛分行返还李女士风险金共计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