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聚焦 | 多地“育儿假”升级扩容 有人庆幸赶上了!也有专家提醒:女性就业问题值得关注

2021-11-27 13:5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6873)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半岛聚焦 | 多地“育儿假”升级扩容,有人庆幸赶上了!也有专家提醒:女性就业问题值得关注

11月26日,北京、青海两地出台新规,延长产假时间,为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增设育儿假等。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已有15个省(直辖市)通过了省级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涉及很多具体的生育支持政策,包括普遍提出了延长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增设“育儿假”,夫妻二人每年各享5天、10天、15天不等,最长的可休一年育儿假。哪个省份的生育支持政策最给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进行梳理。

多地出台生育新政 

北京:

生育假158天,男方陪产假15天

不超过10日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六十日的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条例修改后,还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将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甘肃:

每年15天育儿假,女方产假180天,男方护理假30天

11月26日下午,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

增加产假60天、新设10天育儿假

11月26日上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修改后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浙江: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上海:

生育假延长到60天,增设5天育儿假

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此次《修改决定》在上海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增设了育儿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重庆:

夫妻一方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产假、护理假均做了适当延长,男职工护理假增加至20天(原为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河北:

三孩产假延长到90天,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自即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三个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由现行的60天延长到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安徽:

产假延长60天,男方有30天护理假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职工在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

产假180天,婚假最长25天,10天育儿假

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通过。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明确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实施育儿补贴。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二周岁至三周岁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江西:

增加婚假15日,产假增加90天

男方护理假30日,育儿假10日

2021年9月,《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第十三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成为全国第2个完成《条例》修改的省份,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规在该省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四川:

10天育儿假,男方护理假20天,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贵州:

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10天育儿假

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山西:

婚假30天,育儿假15天,每月不低于200元婴幼儿保教费

9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江苏:

延长产假和护理假

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吉林:

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9月28日下午,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三孩政策”正式落地。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明确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加有关假期的条款,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延长产假及护理假。

除此之外,各省也都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促进优生优育和配套法规政策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调整和优化。

庆幸赶上新政策

这些延长生育假的政策发布后,有网友留言表示:“太好了,刚好赶上了”。

也有网友建议:“ 男性的陪产假也相应延长。”

还有网友表示:“老实说,我一直认为生育保险让男的也交,却没有相同的产假,对他们很不公平”。

面对新推出的“育儿假”,支持的人很多。但,也有一部分育龄女性担心假期“只是看上去很美”,还有人提出,“不求有薪,但求有假。”

不过,在上海国企工作现育有一孩的章女士则对记者表示,听到这样的消息并未有任何担忧,“女同胞们生存在企业环境中没有必要极力与二胎三胎撇清关系,我们的自信来源于我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女性为什么要通过少生孩子去向社会证明自己可以被信任呢。”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生育政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怀孕到学龄前的教育,整个过程当中都应该有政府的支持,这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他指出,鼓励生育或提高综合生育率,最重要还是在孩子学前教育前整个阶段的配套服务。政策要跟上,从怀孕到生产到产后的休假哺乳期,尤其是小孩的入托和入幼的问题,要有完善的、配套的、无缝衔接的政策。如果不能构建这样一张网的话,这个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延长产假、生育假对女性就业有何影响?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任远对记者表示,近期出台的政策,对于减少家庭生育的压力,对加强生育的服务和支持都是非常积极有益的。但是,生育假的延长可能也会有一些负面的作用,例如生育假的延长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弱化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生育保险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因为女性职工生育的成本。但是企业的考虑可能不仅仅是生育津贴的工薪成本,女性生育和哺乳期带来的劳务中断,也构成了企业发展的成本,企业对于各种生育相关的假期是缺乏热情的。”任远还提醒,生育假本来是保护家庭和女性的政策,要避免在实施中却伤害女性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王学博告诉记者,延长产假的政策初衷是好的,女性生育孩子为社会和国家做出了贡献,应该让她们得到更好的休息。但如果让企业承担生育率提高的全部成本,长期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他们没有激励和动力去承担这些成本”,王学博表示,很多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对女性劳动力存在歧视,很多企业在招聘时更愿意选择男性劳动力。如果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延长产假政策会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处境恶化。

王学博认为,女性生育孩子是家庭行为,家庭和国家是直接的受益方,个人和国家都负担一些是合理的,让企业尽量负担得更少一些。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冯帅章则对表示,无需过度担忧,这个政策总体而言是很好的政策。“女性处境两难,现在老龄化严重、生育率低,需要提高生育率,另一方面,人口马上进入拐点,面临着劳动人口不足,女性都退出劳动力市场恐怕也不行。那我们的政策肯定要创造条件,让女性不必只能二选其一。未来的政策目标,就是要创造这样的环境,生育假便是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那么对于每个企业都将一样,这样对于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会降低,因为大家都形成了这样的习惯和预期,成为理所当然。”冯帅章认为,目前政策的假期时长还是较为适当的。

同时,冯帅章认为,这样的政策对不同的对象影响程度会不同。对受教育程度偏低的群体,就业冲击相对较大,因此还需要提高人力资本,通过接受更高的教育,拥有更高的技能,降低冲击,这对于男性是同样的。人力资本,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如何减少生育假的不利影响?

任远建议,作为生育配套政策的各种生育假、育儿假、配偶的陪产假等,主要的问题还不是要不要有这些假期,而是要考虑这些政策如何来实施,从而可以对企业的损害最小,对女性的不利影响最小。例如,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岗位实施弹性的就业制度,可以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时间的在线工作时间,这样也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对企业的影响也会最小。

任远表示,由于各种生育关联的配套政策牵涉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求,因此政策的制定实施需要多听取公众的意见,会有利于将好事办好,出台多方共赢的政策。

冯帅章建议,可以在现阶段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增加男性的生育相关假期,一方面对女性的歧视会减少,另一方面,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享受更多的亲子互动,对于幼儿成长和家庭和谐都有好处,“女性既需要工作又需要照顾家庭,压力很大,如果男性能够参与进来,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益处。”

在传统观念中,“育儿”是母亲的天职。实际上,在陪伴孩子成长这件事上,父母双方都责无旁贷,哪一方都不应缺席。将“育儿假”赋予父母共享的属性,有助于共同承担育儿责任,也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健康稳定。

想要释放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先要和他们想到一块去,针对婚育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逐一击破、多措并举。

“育儿假”怎么放,托育难题怎么解,教育资源如何供给?各项政策都应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与时俱进。

面对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命题,我们有理由期待公共政策将释放更多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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