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区丨治狗患,“恶人”得有人做

2021-11-28 08:5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2769) 扫描到手机

城市苦狗患久矣。近期,河南安阳的“狗咬人”事件、湖北武汉女子“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事件,接连引爆舆情。前因后果已无须赘述,我们欣慰地看到,“狗咬人”事件涉及的多个单位和责任人被处分,警方正对“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事件展开调查。但仍需反思,是谁滋长了养狗人目中无人的“特权”?为何有关部门变得“谈狗色变”?诚然,狗是人类的忠实伙伴,养狗本没有错,但面对民生与民声,我们希望一桩桩狗患事件后留下的不再是一串串问号,人们今后不再因“养狗人惹不起”而绕道出行。

狗患是社会治理短板的折射

□特约评论员 伍里川

表面上看,各地“犬只管理网”已经密不透风可堪大用,但安阳狗咬人事件和武汉“以命相抗”事件相继戳破了这种幻觉。

两起事件从不同方面写实了“狗患”的两种极致表现,一为以权护狗让人惹不起,这以满嘴跑火车、突击为禁养犬办下证、让电视台也“认输”的“安阳王”为代表;二为以蛮欺人形成某种集体效应,这以围堵、辱骂、棍打卢孝林的一群狗主人为代表。这两种明显超出小区管理“业务能力”的卑劣行径,却恰恰被列入“小区事务”范畴,甚至被看成业主之间的“矛盾”,想愉快地解决问题,怎么可能!

小区内部当然负有管理约束不文明养狗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但超出小区内部管理能力的问题,应该归于其他层面干预。“安阳王”霸道如斯,“围攻者”气焰嚣张,你让物业经理去管,能管得了吗?“安阳王”连电视台曝光都不放在眼里,他会怕你这个?

我想强调的是,小区养狗问题,绝不仅仅是“小区事务”,更是一种“社会事务”。那些“锋芒毕露”、品德败坏的狗主人,是小区业主不假,但更是“社会人”。唯有综合管理、针对性约束他们,才能药到病除,不至于陷入小区想管管不住的僵局。

在安阳,多年前就有“最严养狗令”出台,在武汉,也有相应严格规定,遑论今年5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出了诸多红线。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治理狗患的网络越来越密实,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事实,但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在狗患问题上的成效,却难言满意。

卢孝林的绝望,只是对于蛮不讲理者的失望吗?当个体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说理却往往说不通的时候,社会治理的不到位,当受到反思。而治理不到位,种种管理力量的缺席、种种管理模式的被“闲置”是一大原因——大型禁养犬任性出入小区没人管,还能办下证,本身就有失职和渎职之嫌。

人们尊重养狗人的权利,但也希望不受狗患伤害的权利被尊重,希望管理层面为此尽到责任。举例而言,醉驾当终身禁驾,养狗无德、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亦当被终身取消“养狗权”。这可以成为治理的核心要求。这个“恶人”得有人做。在此前提下,宣传文明养狗,加强养狗规范,制止狗患伤民……才有张力和权威性。

  (作者为媒体人,专栏作者)

治狗患还须以“法”压住跋扈戾气

□特约评论员 吴元中

这么多年来,不文明养狗现象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抑制。这固然在于文明养犬的素质提高未能跟上城市发展步伐,更在于对不文明养犬之害缺乏应有认识,未能有效追责和治理。

譬如,明明知道大型犬只具有严重危害性,却不予有效约束,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理应以故意(间接故意)伤害罪追责,甚至不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也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因管理疏漏,致使犬只挣脱束缚伤人,造成重伤以上后果应以过失犯罪追责……而现实中发生的众多恶犬伤人甚至把人咬死事件,大都以赔偿了事,很少有刑事追责。各地的养狗管理规定虽然严密,对违反者却多是以警告或罚款了之。不仅如此,个别戾气极其严重的养犬人把受害人致伤致死案件,也往往鉴于因“纠纷”引起,处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例如,上海男子遛狗不拴绳被骂、其父用铁凳砸死人案,情节恶劣,仅判有期徒刑11年。而针对不文明养犬之害的极端行为,则可能被追究刑责。如2018年辽宁某小区男子因儿子被狗咬而毒死6只宠物狗,获刑3年。因此种种,使得人们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些无可奈何。

刑事责任是最让人畏惧的,在刑事责任上轻纵甚至不予追究,势必在一定程度上让不文明养犬者产生“法律奈何不了”的错觉,滋生出一种目无他人、骄横跋扈的心理,更加放纵不文明养犬行为。其实,不文明养犬者并非不懂得给狗拴绳的道理,也不是不清楚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骚扰、让人反感,但在骄横跋扈的心理驱使下,宠物骚扰他人时,往往不是真诚道歉,而是逞强耍横,进一步对受害人施以“颜色”,致使小事酿成大案。

与一般纠纷不同,因骚扰甚至伤人引起纷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本身就具有滋扰、滋事性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伤人犬只的主人或包庇犯事犬只而升级冲突者,也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实无他,就是治理措施须有力度,足以遏制住不文明养犬人身上的戾气。人作为理性动物,都会根据利害权衡行事,也只有行为后果切实让人不愿承受、令人顾忌,才会有效抑制行为动机,不做出危害他人与社会之事。

  (作者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规矩意识”是社会的底线

□特约评论员 宋守山

其实,不想说动物的事情,只打算讨论一下人的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事情,都会落脚到人的层面。让宠物懂文明、讲礼貌、守规矩,首先主人得有规矩意识不是?如果连养一只狗都成了社会的热点话题,甚至出现“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的事件,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震惊,也不得不重提一下与“规矩”有关的话题。

当前,“遛狗拴绳”已经“入法”,并且这本来就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规矩”,是一种公序良俗。可如今这一底线非但被突破了,没人制止,甚至出现相互推诿、不作为的状况,就不由不让人问一句,规矩意识何在?

当然,首先声明,我不是说人不能养宠物,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本就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进步。但是,行使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更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社会正常运行,是需要各种法律法规作为行为准则的,我们姑且将这些俗称为“规矩”。这是保证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然而,总有人觉得,法律法规管的都是大事情,我这点小问题用不着上纲上线吧,甚至出了问题,相关部门视而不见,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还是拿“养狗不拴绳”为例。难道物业没有责任吗?对于这种行为总得管理一下吧,否则咋对得起业主们每年交的物业费呢?可是,就有部分物业视而不见的。因为,他们管了,万一被管理的业主不交物业费了咋办?城市的管理部门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责任,可是,管理在哪里呢?不知道诸君有没有在马路上踩过狗屎,反正我是踩过。

那么,个体呢?个体更应该具有规矩意识。如果个体不认同“养狗拴绳”这个规矩,可以提出异议。既然没有异议,那么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就应该去认真地遵守各种规定。规矩不仅是给别人的,更多的意义上,也是给自己的,连我们的古人都在讲究“慎独”。

因而,对于有关部门来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个体而言,则是“毋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者为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媒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

互动留言

@侠客岛:

正如安阳“狗咬人”事件伤者家属所说:“如果相关负责人心里装着‘人民’二字,矛盾不会拖这么久。”人人都是城市环境,处处都是城市形象。有些人为官不为、搞“软腐败”,让舆论“推推动动,不推不动”,无疑会阻碍城市治理,让无数人的努力白费。个别干部在民生小事上耍威风,借芝麻绿豆的权力高人一等,成了“狗咬人”事件中吠声最大、最离谱的一方,被处理、被唾骂那是必然的。

@老蒋:

人与狗的矛盾,说到底还是人和人之间的问题。看似狗患,实则人祸。一句“我家狗不咬人”绝非不拴狗绳的理由。就如同开车必须系安全带一样,遛狗牵绳只是一视同仁的防范措施,而不是有罪推定。更何况每年都有大量乱跑乱窜的宠物狗死于交通意外,所以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狗的一种保护。

@小李子言说生活:

不否认,卢孝林“以命相抗”不可取,也确实不值得。但她的确不仅仅只是为她自己,而是为了大家免于被狗患惊扰而悲壮的轻生。只有让法律长出牙齿,恶狗恶人才会退避三舍,受害者的生命才不会白白“牺牲”。

@守法汪星人:

社区的整体环境对犬主素质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遛狗时看到其他人都有牵绳,唯独你没有,你也会觉得不好意思;你看到大部分人都自觉清理狗粪,你下楼时也会记得带上纸,不会把狗的粪便留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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