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交警紧急追逃12小时,成功破获一起肇事逃逸案!

2021-11-30 09:12 诸城交警阅读 (43105) 扫描到手机

诸城交警紧急追逃12小时,调取21处监控视频,排查670余辆车,通过零星的碎片和海量的过车监控锁定肇事车辆,成功破获一起肇事逃逸案!

破案纪实

2021年11月27日,凌晨5点47分,诸城交警肇事处理科接到110指令,称在桃林镇山东头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接警后,追逃中队中队长郭华带领民警王昆鹏迅速到达现场,经勘查发现,现场为一辆手扶拖拉机沿省道220线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后方顺行的车辆所撞,事故发生后后车逃逸。

由于事发现场监控不完整,根据现场碎片办案民警初步判断逃逸车辆为一辆红色半挂车。

回到大队后,郭华随即调取了该路段周边所有监控视频,与值班队员杨宁、李凯,三人分组对监控视频中所有可疑车辆进行逐车筛查比对,经过一上午的排查无果后,郭华没有气馁,利用吃饭的时间开始思考改变工作方式。

首先调取了拖拉机驾驶员住所周边的监控,推算出事故发生时间为27日凌晨2时20分左右,确定事故时间后继续排查,当杨宁排查至第413辆符合碎片特征的车辆时,发现一辆鲁VPXXX8红色解放半挂车在经过事故南边卡口时车辆完好,而在经过事故发生地后的下一卡口时,右前方大灯有碰撞碎裂的痕迹,一路追踪该车辆,发现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有意放下了前挡板,将面部遮住,种种迹象表明,该车有重大嫌疑。

27日下午4点25分,郭华查询到该嫌疑车辆的驾驶员邱某某后,经过与对方电话沟通,邱某某如实供述了肇事逃逸的事实,并驾驶肇事车辆(鲁VPXXX8挂号半挂车)于11月28日到诸城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交通肇事逃逸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