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公司让在家待工,没等来复工,却等来合同解除

2021-11-30 17:1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026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在工地上干了大半年,要工资时让我回家等,可等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一分钱。这让我怎么过年啊?”“公司让我回去通知复工,可等来的却是自己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在家待工怎么变成了旷工?”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的报酬,可是总有部分劳动者遇到讨薪难的问题。11月3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劳务纠纷,来自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王琎律师和李鹏律师现场接听外来务工人员的诉求,并现场给出合理建议。

老话常说好聚好散,但据权威数据统计,实际上,劳动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数量正在不断增加。30日上午9时许,半岛问法热线两部电话响了起来。“你好,是半岛问法的律师吗?我有个问题要咨询。”王律师接通电话后,这名市民向律师讲述了自己遇到的问题。

“我在一家游乐场工作,但是,前一段时间老板跑路了,我两个月的工资没有得到,该怎么办?”王律师马上详细询问了这名市民一些关键信息。“像你这种情况的员工多吗?你可以联系其他的员工一起联合维权,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联合起来尽快到法院立案,注意保留好你自己的证据,比如之前的工资条、劳动合同等等。”

解释完毕后,律师还给这名市民进行了温馨提示。“自己的权益一定要维护,同时也要要从当前的坏心情中走出来,不要因为这件事影响了自己找其他的工作,再寻找下面工作的时候,也要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再次遇到老板跑路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当天的热线市民主要关注讨薪和被莫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打来电话的市民中一些市民只是在吐槽自己遇到的不公,较少能拿出过硬的证据。“作为员工,在劳动关系中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因此当自己遇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否则将来维权会有硬伤。”接了几通市民的来电后,李律师感慨道。

根据市民来电,记者截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律师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解答。

问题1:介绍业务后,司机没拿到费用

李女士反应,她从事中介服务,为委托人(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介绍司机来提供物流货运的服务,后来双方合作以后,委托人没有给提供物流服务的司机支付运输费用,并且这家货运代理公司的老板现在玩失踪,联系不上,这样的事具体需要怎么处理?

律师分析:从李女士陈述的情况来看,如果李女士确实是仅仅提供了居间服务,那么她就不必承担向司机一方支付服务费用的责任。但是李女士作为居间方,她有义务向司机一方披露委托人(这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也就是拖欠服务费用一方的信息,以协助司机以防维权。

问题2:调岗降薪欲逼走员工

王女士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11月份这家培训机构的人力部门通知王女士到其他岗位就职,并且也降低了王女士的薪资。王女士觉得,这是公司不想按照劳动合同解约,在变相通过这样一种见不得人的手段逼自己离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一方面调岗调薪,属于企业的一种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调岗调薪也属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行为。除了法定的情形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企业随意的做出调岗调薪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王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问题3: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吗?

李先生面试通过后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此外,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工资基数以远低于约定工资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正式入职工作后,李先生每周休息日需要加班一天,公司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工作一段时间后,李先生认为加班工资计算不合法,请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又不能不休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相应倍数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分别按相应单位工资标准的150%、200%计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相应单位工资标准300%计付。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低于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于法无据。

问题4:劳动合同先与服务期到期,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服务期满吗?

张先生入职某从事软件开发行业的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五个月后,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送张先生到国外进修3个月,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对应的服务期5年,若张先生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底,公司告知张先生,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不再延续,张先生不必继续履行《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服务期满,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意见:法律虽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但本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是对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离职的限制规定。也就是说,出现此类情形时,决定是否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服务期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张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实为对法律的误读。

问题5:公司让我回家待岗,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梁先生在公司工作了四年多,也有劳动合同。今年五月,公司以没有合适的岗位的名义让我回家休息等通知。后来我申请劳动仲裁才发现被解除劳动合同了,解除时间是在让我回家后的第五天,解除的理由是我旷工三天。梁先生认为明明是公司让自己在家待岗,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意见:首先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公司通知在家待岗的,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可能不构成合法。其次公司解除员工除了有解除的理由之外,还必须要有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有工会的公司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要工会同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工会的公司,需要开一个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走一个民主的程序,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如果缺少这种民主程序的话,可以认定公司的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梁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梁先生可以通过合理的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起诉解决。”

法院判例

  判例一:支付令,可有效缩短讨薪时间。

案件事实:李某2020年1月起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2020年10月,公司因经营困难,与李某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在2020年11月支付李某工资及补偿2万元。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公司迟迟未支付款项,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所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合意,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钱款,故向公司发出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李某2万元。

律师意见: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之规定,法院发出支付令并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既不行使异议权又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仲裁、起诉、审理程序,可以有效地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判例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吗?

案件事实:2017年5月1日,刘某进入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刘某始终未完成销售业绩要求。

2017年10月1日,公司要求刘某与单位签署了业绩改进提升计划,根据该计划的内容,刘某有3个月的改进期间,即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人每月业绩不低于6万元,如未完成,刘某应当向公司主动提出辞职。改进期间刘某还是没能完成承诺的销售业绩。

2017年12月30日,公司要求刘某履行其主动请辞的约定,要求刘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物品及考勤ID。此后刘某办理了离职的手续,但其认为自己离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仲裁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原因是仲裁委认为案件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该约定不合法。

律师意见:本案中刘某无法完成销售业绩,实质上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与刘某约定在其不胜任时工作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感悟:

  王琎律师:

近些年,国家为整治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出台了各类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也颁布各类规章制度及政策,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有关部门也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途径,引导广大农民工合法、合理的维权,避免了各类极端讨薪事件的发生。

今天接听的群众来电中,很多人在提供劳动或劳务时,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但都能通过其他方式证实与公司之间的存在雇佣关系。这体现出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体现出百姓法律维权能力的增强。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治制度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党所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法官、律师以及每位法律人努力的目标。法治路上,有你有我。

  李鹏律师:

今天接到的咨询电话中,问题多集中在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不履行支付劳务报酬义务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大农民工朋友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行政部门调查后如果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仍不支付的,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农民工朋友也可以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索报酬。

另外,我们也要提醒想要维权的农民工朋友,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证据,特别是之前各类报酬支付的凭证、能证明用工事实发生的相关物品和记录,以及各类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