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待工还是旷工?证据说了算 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劳动纠纷

2021-12-01 06:39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07439)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在工地上干了大半年,要工资时让我回家等,等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一分钱,这让我怎么过年啊?”“公司让我回去等通知复工,可等来的却是劳动合同被解除,在家待工怎么变成了旷工?”11月3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劳动(劳务)纠纷,来自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王琎律师和李鹏律师现场接听诉求并给出合理建议。

11月30日上午9时许,半岛“问法热线”准时上线,两部电话就响了起来……据权威数据统计,近年来劳动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数量在不断增加。半岛全媒体记者注意到,当天打入“问法热线”的市民,主要关注讨薪和被莫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打进电话的市民中,一些人只是在吐槽遇到的不公,较少能拿出过硬的证据。作为员工,在劳动关系中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因此当遇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否则将来维权会有硬伤。”接了几通市民来电后,李鹏律师感慨道。

>>>问题一

调岗降薪欲“逼走”员工

可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王女士拨打热线反映,她在某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日前这家机构的人力部门通知她,要调到其他岗位就职,并且降低了她的薪资。王女士觉得,这是公司不想按照劳动合同解约,在变相通过这样一种手段逼她离职,侵犯到个人权益。

律师分析:一方面调岗调薪,属于企业的一种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调岗调薪也属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行为。除了法定情形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企业随意做出调岗调薪的行为是违法的。王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问题二

提供中介服务发生欠薪

居间人有义务协助维权

李女士拨打热线咨询,她从事中介服务,为委托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介绍司机以提供物流货运服务。双方合作以后,委托人没有给提供物流服务的司机支付运输费用,而且这家货运代理公司的老板现在也联系不上了,这样的事情具体需要怎么处理?

律师分析:从李女士陈述的情况来看,如果李女士确实是仅仅提供居间服务,那么她就不必承担向司机一方支付服务费用的责任。但是,李女士作为居间方,他有义务向司机一方披露委托人也就是拖欠服务费用一方的信息,以协助司机维权。

>>>问题三

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如此“加班费”于法无据

李先生拨打热线反映,他通过面试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此外,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远低于约定工资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李先生正式入职后,每周休息日需要加班一天,公司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向他支付加班工资。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李先生认为加班工资计算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根据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相应倍数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分别按相应单位工资标准的150%、200%计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相应单位工资标准300%计付。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低于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于法无据。

>>>问题四

劳动合同先于服务期到期

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留用

张先生拨打热线咨询,他曾入职某软件开发公司,具体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五个月后,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由公司送张先生到国外进修3个月,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对应服务期为5年,若张先生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底,公司告知张先生,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不再延续,张先生不必继续履行《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服务期满,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法律虽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但本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是对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离职的限制规定。也就是说,出现此类情形时,决定是否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服务期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张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实为对法律的误读。

>>>问题五

老板跑路工资无着落

应尽快立案联合维权

有市民拨打热线咨询,他在某游乐场工作,但是前段时间老板跑路,他已经两个月没有得到工资,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可以联系其他员工一起联合维权,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联合起来尽快到法院立案,注意保留好证据,比如之前的工资条、劳动合同等。

解释完毕后,律师为这名市民给出温馨提示:“自己的权益一定要维护,同时也要从当前的坏心情中走出来,不要因为这件事影响了自己找其他的工作,再找工作的时候,也要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再次遇到老板跑路的情况。”

>>>问题六

“回家待岗”变成“旷工”

两种方式证明解约不成立

梁先生拨打热线反映,他在某公司工作四年多时间,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今年五月,公司以没有合适工作岗位的名义,让梁先生回家休息等通知。后来,梁先生申请劳动仲裁时,才发现已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在让他“回家休息”后的第五天,解除的理由是他旷工三天。梁先生认为,明明是公司让他在家待岗,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分析:首先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公司通知在家待岗,那公司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不成立。其次公司解除员工除了有合理的理由之外,还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流程。如有工会的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经工会同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工会的公司,则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等。如果缺少这种民主程序的话,也有可能会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能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那梁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王琎律师:近些年,国家为整治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出台各类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也颁布各类规章制度及政策,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有关部门也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途径,引导广大农民工合法、合理的维权,避免各类极端讨薪事件的发生。

本期“问法热线”接听来电中,很多人在提供劳动或劳务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但都能通过其他方式证实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这体现出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体现出市民法律维权能力的增强。“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治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所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法官、律师以及每位法律人努力的目标。”

李鹏律师:本期“问法热线”接到的咨询电话中,问题多集中在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履行支付劳务报酬义务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大农民工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行政部门调查后,如果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仍不支付的,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农民工也可以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索报酬。另外,要提醒想要维权的农民工,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证据,特别是之前各类报酬支付的凭证、能证明用工事实发生的相关物品和记录,以及各类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遭遇欠薪如何更快讨回?

案件事实:李某2020年1月起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2020年10月,公司因经营困难,与李某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在2020年11月支付李某工资及补偿2万元。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公司迟迟未支付款项,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所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合意,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钱款,故向公司发出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李某2万元。

律师意见: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依据以上,法院发出支付令并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既不行使异议权又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仲裁、起诉、审理程序,可以有效地降低时间成本。

按“约定解除”是否有效?

案件事实:2017年5月1日,刘某进入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刘某始终未完成销售业绩要求。

2017年10月1日,公司要求刘某与单位签署业绩改进提升计划。根据该计划的内容,刘某有3个月的改进期,即2017年10月~12月,其间每月业绩不低于6万元,如未完成,刘某应当向公司主动提出辞职。改进期间,刘某还是没能完成承诺的销售业绩。

2017年12月30日,公司要求刘某履行其主动请辞的约定,要求刘某离职并收回办公物品及考勤ID。此后刘某办理离职手续,但其认为他离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仲裁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原因是仲裁委认为案件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该约定不合法。

律师意见:本案中刘某无法完成销售业绩,实质上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该公司与刘某约定在其不胜任工作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呵护你我权益“问法热线”周周见

半岛“问法热线”自今年3月17日正式开通以来,半岛全媒体陆续邀请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解答市民关注的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方面问题。

“问法热线”每周聚焦一个市民关注度高的话题,通过全媒体的报道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和法律难题解答。半岛全媒体将借助自身全媒体报道优势,通过开设报纸专版、半岛新闻客户端“问法热线”专栏、半岛V视现场直播、视频号、抖音号精选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将嘉宾解答的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地传播给广大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