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拖欠工人工资32万 “躲猫猫”老板被判刑!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讨薪问题

2021-12-07 19:5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701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拖欠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那么打工人们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讨薪呢?需要了解哪些相关法律呢?12月7日上午9时许,半岛“问法热线”如约“上线”。很快,电话便接连响个不停,王琎律师与周凯律师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给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忙得连一口水都没来得及喝。

“我从2019年1月开始在一家公司做文员,跟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6月,这家公司拖欠我两个月工资,没有按时支付给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到法院起诉讨回薪水,但是法院驳回了我的起诉。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讨回自己的薪水呢?”市民张先生打来电话反映。

12.7问法热线现场

周凯律师分析后给出了法律意见:“您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你们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所以您应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如果你们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您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周凯律师还解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周凯律师还以此案为例特别提醒劳动者,讨薪要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关系的受理部门是不同的。

在一上午的接线过程中,记者发现,无劳务合同的讨薪及工伤认定问题、劳务关系中的受伤赔偿问题较典型。而一味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占理是不可取的,保留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正确之路。

案例答疑

问题一:对二审判决不服  想再审却超过期限了怎么办?

市民刘女士打电话反映,自己的儿子所在的公司倒闭了,他又属于内退状态,每个月只有几百的最低保障。李女士觉得他儿子的保障数额太低,提起诉讼。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下了判决,一次性给3万元了结。李女士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想申请再审。但因为收到二审判决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法院不受理。

律师说法: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对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是不服,可在收到二审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如果超过6个月的期限,就失去提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只能向二审法院或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问题二:合同没到期,公司想要跟员工解除合同需如何补偿?

陈先生的公司已经跟其中一名员工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再签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陈先生便不想跟这名员工继续签合同,想在第二次合同到期之前跟劳动者解除合同,是不是合法?

律师说法:第一种情况,公司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实有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的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合同需要给对方赔偿,赔偿标准是,员工干满一年,给他一个月的工资赔偿。如果说公司没有相关的证据,公司就要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员工进行双倍赔偿,也就是员工干满一年公司赔偿两个月工资。

周凯律师接听现场

问题三:申请补发工资,怎么会被驳回?

市民邱女士老公的公司2004年的时候改制的时候被公司除名。当时她老公长期在家休病假,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开除了。直到2012年,她老公才知道自己被开除的事实,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但因8年的时间早已超出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律师说法:邱女士的老公被公司除名了8年才知道,且在这8年期间没有向公司提出任何的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险等待遇方面的要求,这应该是不符合常理的。仲裁、一审、二审的法院可以根据常理或基本的认知认定2004年公司改制将邱女士老公除名的时候,他就已经知道了。所以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超过了管辖的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判决驳回起诉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邱女士手里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他们确实是在2012年才知道被除名的事实,那么可以再次提起申诉。

问题四:没有劳务合同,还能讨回劳务报酬吗?

市民孙先生打电话反映,2020年3月,某公司法人叶先生找他种植山药,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天200元。孙先生工作了60天,合计工资为12000元。2020年6月叶先生出具工资条一份,并给付孙先生工资1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支付。孙先生问自己如果到法院起诉的话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之规定,孙先生虽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就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报酬金额等做了口头约定,且孙先生也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王琎律师接听电话

问题五:提供劳务者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洗车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2021年2月,因地面结冰,王先生在洗车时滑到,导致右手臂骨折住院。王先生因此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但公司认为是王先生自己摔倒,与公司无关。故公司拒绝赔偿王先生。王先生想知道起诉的话,能否得到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劳动法、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护具及用品。本案中,公司并未就地面结冰隐患以及除冰工作,对员工进行说明和安排,未尽到安全教育的责任。同时,公司也未向王先生提供必要的防滑护具,也存在过错。王先生在洗车时,明知地面湿滑可能会摔倒,但未引起重视或提高警惕,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据过错责任,可部分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问题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认定是工伤?

李先生打来电话反映,2020年6月他到公司从事货物搬运工作,约定月工资4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李先生在工作时摔倒脚踝骨折。李先生要求公司认定工伤,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李先生向律师咨询,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否认定是工伤?

律师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李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经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系后,李先生可凭生效的裁决书为依据,自行到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工伤。因公司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均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例

判例一:原告不能参加庭审,法院要按撤诉处理怎么办?

案件事实:张某2020年4月起在某工地从事钢筋捆扎工作。2020年8月,该公司拖欠张某1个月工资10000元拒绝支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但当法院通知张某开庭时间后,张某称已在外地打工,无法到庭,也无能力聘请代理人。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已依法通知张某开庭时间,但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以按撤诉处理。

律师意见:很多务工人员为了生计,经常在多地之间奔走。但司法诉讼程序的周期一般为3-6个月,务工人员无法保证在开庭时能够及时参与庭审活动。委托代理人的话,务工人员可能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开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张某不能参与诉讼活动,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法院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该种情况,我们建议务工人员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之一,如劳务人员符合其他申请条件,则法律援助中心会免费为劳务人员安排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也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更加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判例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能构成犯罪

案例事实:2018年某合作社因经营出现问题等,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截至2019年11月,共计拖欠工人工资323480元。2019年12月相关部门向合作社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合作社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23480元,但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且负责人胡某外出藏匿。相关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指控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合作社的主管人员,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不仅仅只是民事纠纷,也能构成犯罪。

判例三: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受伤了,谁来赔?

案件事实: 王某雇佣张某搬运家具。张某在搬运时撞到了路过的李某,导致李某肋骨骨折。李某遂要求王某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但王某认为是张某撞到的王某,跟自己没有关系,故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雇主,在张某提供劳务时,未在搬运区域进行安全防范工作,对张某造成的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对李某赔偿10万元。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因此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劳务过程撞上了李某,但王某作为雇主,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应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赔偿完李某后,可另行向张某提出诉求进行追偿。

律师感悟:

王琎律师:

通过今天接听热线群众来电,大家比较关心的还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相应工资和赔偿金的维权问题。通过与热线群众的交流,让我明显的感觉到,老百姓对相应劳动法律法规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对如何运用、理解法规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也使得部分维权者走入维权的误区。

比如,今天接听的一位听众称,在04年的时候,公司就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他一直在家休病假,并不知道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直到2012年才知道公司早在八年之前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时效应该从他知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也就是应该从2012年起算。

就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界定,需要双方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再比如,有的听众反映,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拒绝支付赔偿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的是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金。所以,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诉求可能无法得以实现。

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感觉到老百姓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还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我们法律人,通过各种平台进行普法的责任要求。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正在不断的进步与完善。

周凯律师:

通过接听热线,我认为现在无论是公司经营者还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

因为劳动纠纷的特殊性,一旦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纠纷,举证责任在单位,因此对单位而言,势必要依法、依规管理,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单位有明确的书面的规章制度。例如,公司经营者凭着自己的喜好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公司的要求继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违法解除,只有在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规章制度,只有在劳动者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且经过合法公示才有效。劳动者也应当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