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茶壶漫评60丨一“抢”了之?市容管理要听得见那一声哭喊

2021-12-08 14:3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44962) 扫描到手机

漫画/洪琥

12月6日,一组“黑制服抢甘蔗”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十多名身穿带“静通市容”字样制服的人员,将一名骑车带着一捆甘蔗的老人团团围住,随后把老人的甘蔗全部拿走,只留下老人趴在地上嚎啕大哭。事发于江苏南通海门区三星镇,视频一出,旋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当地最新通报,三星镇镇长、分管副镇长等多名干部被处分。

在此事中,老人卧地哭喊的无助与身穿制服者夺走甘蔗的强悍形成鲜明反差,刺痛了很多人的心。

按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说法,涉事卖甘蔗的小贩乱扔甘蔗皮,影响了市容市貌,市容管理人员多次提醒无果,遂拿走甘蔗,引导小贩到指定地点售卖,“(小贩)走了以后(甘蔗)还是还给他的”。可即便予以引导合情合理,但其简单粗暴的“引导”方式却很难让人接受。就算“市容管理”再严,也不该对一位卖甘蔗的老人如此粗暴。

所谓的“黑衣人”,甚至都算不上是“临时工”。这伙彻头彻尾的社会人,穿上“虎皮”摇身一变,就堂而皇之地上街执法了?一个基本的常识是,政府可以“购买服务”,但绝对不可以把执法外包。正所谓“职权法定”,行政执法权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后者无权“转授”。尤其是事关处罚权、强制权的执法类事务,因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的限制或剥夺,兹事体大,故而绝对是不能“假手他人”的。

当然了,在实践中“公务外包”“委托执法”其实广泛存在。这其中,打擦边球或越线的情况很普遍。“公务外包”很好理解,主要是限于服务类事务,不涉及“执法”。而比较复杂的就是“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又专门说明“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以此量之,三星镇哄抢老人甘蔗的“黑衣人”,其所在“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显然不属于是法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以它本身就不具备“受委托执法”的资质。

泛滥的、越界的“委托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内部增殖与私相授受,稍有不慎就会滑入“执法外包”特别是“行政强制权外包”的危险局面。某些地方这种畸形的治理结构、治理模式不改,遭殃的绝不止是卖甘蔗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