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经济圈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出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2021-12-29 23:1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763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12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也是胶东经济圈首个协同立法项目,提出了青岛与胶东经济圈其他兄弟城市之间如何在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上共同努力。

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指出,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协同管理的原则。

作为胶东经济圈首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明确了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四方面的海洋牧场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时间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

建设海洋牧场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经会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牧场需要配套建设岸基设施、休闲经营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功能设施的,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海洋牧场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

条例指出,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洋牧场的经营管理被作为此次立法的重点,对海洋牧场平台运营中的行为、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规范等予以规定,并指出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根据气象、海况等情况开展运营。当气象、海况达到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的、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或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条件之一时,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