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文支持停车设施建设!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 不增收土地价款

2022-01-25 14:1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275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通知支持停车设施建设。《通知》提出了科学编制停车规划、严格落实配建要求、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十个方面的政策措施。《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为鼓励超额配建停车位,《通知》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收土地价款。

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为调动投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通知》在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力求政策突破。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含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下同)的 20%,其中地上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 10%。附属商业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应与公共停车场建筑一并办理整体登记,并注明为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要求应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

《通知》在盘活存量土地建停车场方面提出了诸多支持政策,一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可按原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继续使用土地。二是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三是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四是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

《通知》规定,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及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这对于丰富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建设成本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