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 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被曝光

2022-03-16 10:12 信网阅读 (51728) 扫描到手机

信网3月15日讯(本网记者)14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曝光,青岛仁实堂健康有限公司、李沧区稻米先生快餐店等8家企业因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曝光。

案例一:青岛仁实堂健康有限公司

青岛仁实堂健康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虚假广告,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及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5600元。

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将未取得专利权的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在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200元。

案例二:青岛海星微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海星微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人民币1200元。

由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获得的违法所得,包含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获得的违法所得中,因此对于没收违法所得不累加进行。

综上,在责令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3、罚款人民币51200元。

案例三:青岛方浩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方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和伪造产品产地案: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二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9元;2、罚款人民币857.8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610元。

由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均无中文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9610元予以没收,但上述违法所得中包含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予没收的违法所得669元,鉴于违法所得指向的对象有部分相同,因此对于没收违法所得不累加进行。

综上,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10元;2、罚款人民币857.8元。

案例四:李沧区稻米先生快餐店

李沧区稻米先生快餐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

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香辣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07/23香辣花生(烘炒类)2袋(9.6元);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人民币8000元。

案例六:青岛万盛东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万盛东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裤子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10/44款号为21XK096裤子在市监督抽查中依据GB31701-2015检测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有两项,分别为耐湿摩擦色牢度和附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规格型号为110/44款号为21XK096裤子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7元;2、罚款1363.05元。

案例七:李沧区中防商街凯凯大王化妆品店

李沧区中防商街凯凯大王化妆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当事人经营的韩国进口化妆品“독도토너1025”、“독도로션1025”,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药监规〔2020〕8号}—编码3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독도토너1025”、“독도로션1025”(各一瓶);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案例八:青岛万胜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万胜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按照规定继续履行或者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案:当事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按照规定继续履行或者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