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后处理之前的交通违法适应“从旧兼从轻”原则!青岛交警详解来了

2022-03-24 15:3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327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4月1日后处理之前的违停抓拍,将由3分变为1分、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新增“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3月24日,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的规章较之前有较大改动,更加体现交管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公共服务的新需求。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启用新版机动车驾驶证。新版驾驶证新增C6准驾车型,考取C6驾照可以驾驶“轻型牵引挂车”(轻型牵引挂车指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A2驾照由可以驾驶“牵引车和B1、B2”修订为可以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和B1、B2、C6”。M驾照由“轮式自行机械车”修改为“轮式专用机械车”。新版驾驶证启用后,旧版驾驶证仍然有效。

二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完善了准驾车型种类,增加了“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申请C6准驾车型只能通过增驾办理,办理增驾时只需要考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三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四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五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将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由16个整合优化为14个,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里程统一为10公里,简化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效率。

六是放宽申领驾驶证年龄限制。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短缺问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放宽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领年龄。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的,年龄调整为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的,年龄统一调整为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七是改进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驾驶证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

八是严格重点驾驶人申请条件。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将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纳入禁止申领范围,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风险。

九是改革境外驾驶证换领制度。持境外驾驶证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需要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在境外一年之内累计居留90天以上,参加科目一考试。申请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需要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年以上,且在境外一年之内累计居留90天以上,参加全科目考试。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新规实施后将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举个例子说,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记3分降低为了记1分,如果驾驶员在4月1日后处理4月1日前的违停抓拍记录,记分将从3分变为一分。”青岛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副处长杨东解释,“按照这一原则,4月1日后处理之前被抓拍的开车接打电话的违法,仍将根据原先的规章记2分,而不是记3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对多次记满12分的驾驶人,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7天的满分学习(现场学习不得少于2天)。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满分学习时间增加7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二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30天的满分学习,其中: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10天,剩余天数自主学习完成。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满分学习时间增加30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天。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对国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汽车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查验机动车,便利群众快捷上牌。

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业务,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无需再返回机动车登记地办理。

青岛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许光岩表示,目前,青岛交警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推进驾驶人考场、考试车等硬件设施改造,扎实做好业务系统升级,调整优化车驾管业务流程,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新部令按时实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附:记分明细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