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也能修复 ?里面猫腻多!诈骗、退款难频现,“非法代理投诉”风险多,隐藏多种违法犯罪

2022-03-31 15:0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20456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王洪智 实习生 彭天琪

开发商工作人员为了出售房子,明知购房者信用有不良记录竟给其推荐“征信修复”人员;与他人成立征信公司,谎称可以教授他人正规的、合理合法的修复征信的技术……随着社会各界对信用记录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一些不法分子以“征信修复”为名,或者假借培训、加盟等方式实施诈骗,或者通过诱导、代理、组织消费者反复投诉举报金融机构,借此从中牟利,甚至涉嫌实施伪造公文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征信修复”黑产链条。为了维护群众权益,打击各类以征信修复名义招摇撞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各地人民银行积极开展相应的行动,整治“征信修复”乱象。

征信未能修复,客户起诉开发商要求退首付款

2019年9月份,沈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而让他头疼的是,自己存在征信不良的问题。但因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推荐征信修复公司来帮助自己恢复征信,沈先生便对贷款有了一线希望,准备试一试。2019年9月11日,他与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当日,沈先生交定金20000元。2019年9月16日,沈先生、置业公司签署认购/签约审核单,沈先生交购房357377元。然而征信并未修复成功,沈先生无法履行认购书、办理按揭贷款进而买房,便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与沈先生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涉案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涉案房屋建立了预约合同关系,并未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沈先生、置业公司在认购书中约定沈先生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同时又约定:“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已熟知银行的按揭贷款条件和要求,买受人承诺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和要求,若由于买受人原因按揭不能,买受人有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前采取其他方式付清全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所交房屋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认购书时,置业公司对沈先生当时存在征信不良的事实是明知的,对沈先生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风险也是明知的,沈先生亦未承诺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和要求。在此情况下,置业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对按揭贷款有较多了解的企业依然与当时征信不良的沈先生签订认购书,无证据显示置业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当时就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购房人沈先生相关责任的条款对沈先生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沈先生最终因按揭不能而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双方对该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及解除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相当,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相互折抵,双方签订的涉案认购书应予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解除沈先生与置业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认购书》;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先生的购房款377377元。

征信未能修复仍拒绝退款,最终对簿公堂

2020年9月23日,雷先生出于购买房屋的需求与某征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雷先生支付给征信公司2.2万元,征信公司修复雷先生的15条征信记录,截止至2020年11月15日,修复不成功,全额退款。但是,雷先生的征信并未修复成功,雷先生要求征信公司退款遭拒绝,因此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征信公司表示其在处理雷先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时,办理人员告知雷先生曾经向银行提交病历进行处理,所以无法全部处理,只处理了两条,其害怕雷先生亦向其他贷款机构提交过资料导致其提交的资料与以前的不一样构成诈骗故其余未处理。征信公司认为雷先生未告知曾向之前的公司提交病历处理征信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欺诈,坚持不予退款。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最终征信并未修复成功,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征信公司应当全额退回收取雷先生的2.2万元款项。征信公司上诉主张因其已为雷先生修复了两条逾期记录,要求按条计费,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修复不成功全额退款,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征信公司称未能修复成功系雷先生提供虚假信息的原因,但征信公司证据不足,因此法院无法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征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雷先生2.2万元。

以“征信修复”为名诈骗被判刑

2020年5月份,昂先生因恢复个人征信,在其妻子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张某,张某承诺可以为昂先生修复征信。2020年5月21日,昂先生根据张某的要求,将人民币10500元转入张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作为修复征信的首付款。后张某未成功修复昂先生的征信,便向昂先生的妻子提出退款要求,昂先生未接受退款要求让张某继续修复征信。张某称征信再次修复需付款5000元,昂先生将钱转入张某的手机支付宝账户。

2020年8月6日,张某称已成功修复征信,要求昂先生转入19500元修复征信费用,昂先生先向张某转款15000元,提出剩余款4500元在打出征信报告确认征信修复成功后再支付。但张某谎称19500元必须全付清后系统才会更新征信报告,昂先生再次将4500元转入原审张某支付宝账户,之后张某将昂先生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诈骗所得钱款35000元被其挥霍。

案发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张某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昂先生损失,取得昂先生的谅解。最终,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征信修复培训?实则是骗钱

2019年6月,赵某与他人成立某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谎称可以教授他人正规的、合理合法的修复征信的技术,向他人收取报名培训费。2019年11月8日,该征信公司于召开股东大会宣布公司解散后将公司印章及营业证留给赵某,由其处理公司后续事宜。

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加入该征信公司,负责拉客户收费,赵某负责授课培训,并约定每天2000元的数额收取报酬。二人于2019年12月13日骗取王女士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李某退还王女士赃款人民币9200元,赃款人民币800元退至公安机关。赵某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终,法院根据赵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了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八百元依法予以发还王女士。

■揭秘:

征信修复“猫腻多”

诈骗、退款难频现

记者注意到,为了使自己更加贴近“征信修复”,一些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征信”字样,宣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这些企业如此操作实则是迷惑客户。记者调查了解到,不少“征信修复”“信用修复”服务实际是指“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严格依照征信法规范要求,针对失信主体征信报告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超过留档期限的非恶意的、违约类的失信行为,开展异议处理流程,代表失信主体与征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合法合情的权益。

但是,有些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在招揽业务时,不会和客户说的这么明确。在记者再三追问下,一名自称能办理该业务的人表示,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修复,如果修复不了全额退款。不过,在这个过程中,部分机构或个人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并支付高额费用,通过捏造事实,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产生纠缠,进行虚假投诉,有时甚至提供统一模板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恶意投诉举报。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还有一种情况是,服务者单纯地是“借”客户的钱用:先把钱弄到手,业务能不能办成不重要,虽然签订了合同,即使超过期限办不成,退款也是一拖再拖,而很多客户是外地的,加上服务者办公地点难找,及时退款也是一件难事。

公开资料显示,也有一些打着“征信修复”旗号的服务纯属诈骗,近年来公安部门已经打击多起。

■警示:

“非法代理投诉”风险多

背后隐藏多种违法犯罪

工作人员也对“征信修复”潜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教唆公众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征信修复实为代理申诉”现象,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曾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的公告》;北京、重庆等地方也曾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据介绍,“非法代理投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挤占消费者合理反映诉求的金融资源,背后隐藏虚假广告宣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证照经营、黑恶势力恐吓威胁等违法犯罪活动。

■治理

多部门接连发文“亮剑”

严打“征信修复”乱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专项行动的建议。他表示,征信修复骗局治理涉及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电信、宣传等多个领域工作,仅依靠单个部门发力无法取得有力成效,需要联合多行业多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齐抓共管共同整治。例如,建立联合整治专项行动机制,完善联合整治相关制度,总结专项整治经验推动完善立法,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为严厉整治“征信修复”乱象,3月18日,全国首个打击金融黑产行业共享互助组织“打击金融领域黑产联盟”在重庆成立。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委员、副主任魏海滨透露,截至3月18日,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已重点治理疑似经营征信修复业务机构7家,推动2家机构注销,4家机构调整经营范围,治理成效初现。除重庆外,目前,全国已有深圳、成都、兰州、哈尔滨、烟台等多地开展联合整治。

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指出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对此,3月30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 “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将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提醒:

对征信有疑义免费申诉

远离非法“代理维权”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征信领域并不存在“征信修复”等说法,凡是声称合法的、商业性、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对征信有疑义,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也可以到本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受理投诉和异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闫福然律师表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国家依法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可能随意删除、修改征信记录,以“征信修复”名义签订的协议涉嫌违法,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也不会得到支持。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指出,消费者应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参与“非法代理投诉”,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畅通投诉渠道,第一时间响应消费者投诉,满足消费者合法合理诉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以更好地抵制“非法代理投诉”, 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延伸:

信用记录这样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醒,社会公众应关注自身信用记录,一旦发现逾期应及时还款补救,持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1.提高信用意识,按时足额还款

2.量入为出,不过度负债

3.如实填报联系方式,接收还款提醒、逾期告知

4.重要证件不外借, 避免被冒名贷款

5.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及时核查、纠正错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