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王行华、王希静提起公诉

2022-04-08 17:32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阅读 (69674) 扫描到手机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行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行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希静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希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