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即墨发布相关公告

2022-04-19 19:2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267)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磊

    4月1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明确相关责任人许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甚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事宜向全社会公布,具体公告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许某等人禁业的公告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跟踪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展,收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判决相关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明确相关责任人在缓刑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或者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终身禁止许保蕊(身份证号码:372923********566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书编号:(2021)鲁0215刑初831号:一、被告人许保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保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9550元,上缴国库。(该赔偿金已缴纳)

    2、禁止孙佳丽(身份证号码:370285********172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022.2.28-2023.2.28】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判决书编号:(2021)鲁0215刑初555号:一、被告人孙佳丽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孙佳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终身禁止范光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139)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书编号:(2021)鲁0215刑初252号:一、被告人范光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保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9550元,上缴国库。(该赔偿金已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光生单独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0200元;被告范光生、王鲁俊、王正刚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300元,均已缴纳。

    4、禁止王鲁俊(身份证号码:370282********4857)、王正刚(身份证号码:370222********4858)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022.3.9-2023.3.9】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判决书编号:(2021)鲁0215刑初252号:一、被告人王鲁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正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鲁俊、王正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光生单独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0200元;被告范光生、王鲁俊、王正刚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300元,均已缴纳。

    5、终身禁止孙春瑜(身份证号码:370282********2329)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书编号:(2021)鲁0215刑初665号:一、被告人孙春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孙春瑜已缴纳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孙春瑜之违法所得人民币3160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